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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浩征:刘强东如何管好七万五千多名员工,法律漏洞多慎用!

魏浩征:刘强东如何管好七万五千多名员工,法律漏洞多慎用!

作者: 人力精英 | 来源:发表于2017-04-27 13:41 被阅读0次

    作者:魏浩征,劳达管理咨询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顾问

    █ 近日,刘强东在讲话中谈到的京东如何管好七万五千多名员工的四张表格特别火。

    ●所谓四张管人表格,分别指“能力价值观体系”、“HR ABC”、“8120”和“2N”。

    关于“能力价值观体系”,指京东选人、留人、辞人以“能力价值观体系”为依据,其核心观点摘录如下:

    “在京东公司用人价值观第一,能力第二。”

    “如果说能力一般,价值观得分又很 低的情况下,在我们内部就称之为废铁。这样的员工在招聘的时候一般就不要,把废铁弃掉……”

    “你要对每个人进行一个价值观匹配度的考核,比如说一些问卷调查等,同时在试用期三个月之内……对他日常工作的言行观察,基本上判断出这个人的价值观和你的公司价值观的匹配度是多少。”

    “能力一般,价值观匹配度很高,这类人我们称之为铁。对待铁这类的员工我们一般来讲会给予至少一次转岗的机会……或者培训的机会……当一次转岗或者培训之后绩效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话,公司要请他走。”

    “还有一类员工,能力非常强,业绩非常好,但是他的价值观跟你的不匹配……我们称之为这类人叫铁锈。我们第一时间要干掉的就是铁锈……当然这种人能力强,隐藏性很强,一开始可能发现不了他的价值观跟你有什么重大的不同。不管工作一年、两年还是更久,发现之后立即砸掉。”

    简而言之,京东在用人上的一个核心思想是,对于价值观与公司不匹配的员工,不予录用或予以辞退。

    关于“HR ABC”,是指按照级别C向B汇报,B向A汇报。两级人事权,C的加薪、辞退、奖金和股权等等都由A和B一起来决定,避免一个人说了算。同时旁边还跟着HR,HR没有提名权,他不可以跳过A或者B决定给C升职,但是可以审核。HR负责监督A和B的决定是否符合公司的价值观和人事政策。

    关于“8120”,是指一个中高级管理人员最佳的下属人数为8到12个人,超过12个人就要考虑增设平级的岗位;对于基层管理人员来说,每个主管管理的人员则不得低于20个。

    关于“2N”,即京东会对两件事说“NO”:第一件,加入京东的员工最多只能从原单位带一个人过来;第二件,京东会要求所有管理人员花一年去培养一个随时能接替自己的人,如果两年时间还未找到,则必须离职。第一个原则是避免公司帮派情绪产生,第二个是确保公司必须有人员备份,不会因为一个高管人员的离职使业务瘫痪。

    赞赏之余(颇为欣赏东哥有关“80%的钢和20%的金子、金子太多是不稳定的结构、价值观与能力并重”等论述),细细一研究,发现这“四张管人表格”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亦不小啊,咱们分析几个看看:

    其一:仅以价值观与公司不匹配为由单方辞退员工,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价值观怎么去界定?凭什么说他的价值观就不符合你公司的价值观?如何举证证明这一点?

    退一步讲,即使员工本人认可了确实价值观不符,辞退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如何确保合法操作?

    直接把“价值观不符”约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很可惜,目前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不认可这种作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很遗憾,明眼人一看即可判断,明显不对。价值观与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完全是两码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不胜任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No!“胜任与否”说的是能力与绩效问题,你都认可他“能力非常强,业绩非常好”了,只是“价值观跟你的不匹配”,还要“发现之后立即砸掉”,怎么套用这个法律依据呢?

    其二:仅以“管理人员未能在两年内找到能随时接替自己的人”为由要求其离职,仍然摆脱不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宿命!

    什么叫“能随时接替自己的人”?“随时接替”的标准由谁说了算?……

    此处省略1000字,不解释。具体同“其一”。

    其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巨大成本!

    为避免“其一”或“其二”,实在不行,咱们劝退行不?也就是说,咱们是不是可以想办法让这些员工们辞职,或者协商解除合同?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度还是不小。

    在劳动合同法的引导下,现在的劳动合同基本都是三年以上甚至是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合同,只因一个“价值观不符”或“找的人不能随时接替自己”就让人走,如何服人?

    协商的难度显然颇大,不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与经济补偿成本,完全不靠谱。

    其四: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高额经济赔偿、对簿公堂、管理权威降低、士气低落、负面报道、品牌受损等巨大代价。

    如“其三”,协商谈不拢,一生气,基于公司的“4张表格”的要求,咱们不管三七二十一,第一时间把“铁锈”们干掉?

    咱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人保局/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被判定赔钱,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赔偿2个月工资,即所谓2N;第二种是,被裁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赔偿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除了以上经济上的直接损失之外,公司还将面临仲裁诉讼成本、因败诉或赔偿导致的管理权威降低、士气低落、负面报道、企业品牌受损等巨大不利影响。

    不分析不知道,一分析吓一跳!把忽视了法律风险的“四张表格”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人事管理政策,其后果不堪设想。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要避免上述问题,实现公司管理目标,倒也并非太难。比如涉及价值观的问题,大多在招聘环节或试用期阶段就可以发现,因此必须提高招聘识别能力及试用期的考核管理能力,力争在招聘或试用期环节解决问题。试用期满后的,就别光拿价值观说事了,尽量通过绩效、薪酬体系,多管齐下,从而引导员工离职。针对培养接班人的问题,亦可以从综合管理体系入手做相关设计。篇幅和精力所限,此处不一一阐述。

    良好的薪酬福利与职业发展通道,或许能掩盖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但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在管理策略与管理体系方面,理应更严谨、更专业!

    打江山不易,守江山更难,创业小伙伴们,且行且珍惜!

    作者简介

    魏 浩 征

    劳达laboroot创始人、CEO

    劳动法和员工关系领军人物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

    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等知名高校兼职教授、总裁班特聘培训师

    上海管理科学学会管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数十家500强企业常年顾问

    出版《裁员误区及风险控制》、《经历3+1》等近二十部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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