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内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分别对应客观性要件、主观性要件和目的要件。
新颖性
客观要件,要求专利在客观上未公开或存在抵触申请的情形,目的就是用公开换垄断。未公开,指的是申请日之前未向不特定的公众透露技术,其中展示外观而无法了解工作原理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但是向他人销售产品后,必然导致存在技术可被反向破解的可能,所以销售产品会丧失新颖性。抵触申请,指的是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已经存在公有领域或在先申请专利的技术,申请专利的技术当然不具有新颖性。抵触申请的判断应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与现有技术文件进行一对一的对比,不能以申请专利技术是现有技术的组合,而否认其新颖性。如果是上下位概念的不一致,如金属和钨丝,从抽象到具体,具有新颖性,反之则无。比如,电灯的发明,爱迪生从数千种金属和金属化合物中选中了钨丝作为灯芯,从而改良了电灯,具有新颖性。不丧失新颖性的三个例外情形:
- 商业公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 学术公开: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 第三方公开: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
当发生上述例外情形时,申请人便拥有了6个月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申请专利视为公开行为不丧失新颖性,不同于优先权日,专利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
创造性
主观要件,要求专利体现出申请人主观的智力成果。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观察技术所带来的改进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判断技术是否凝结了申请人的智力成果。不同于新颖性的判断,必须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创造性的判断可以通过组合的方式综合进行。由于,创造性的判断往往会加入较多的主观因素,所以,在判断时,可以考量下列客观因素:
- 技术难题:长期渴望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
- 技术偏见:技术人员因技术偏见而拒绝采用某些技术,新技术反其道而行之。
- 技术效果: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商业成功: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实用性
目的要件,要求专利必须能实际应用并解决实际问题。一项不能实际应用或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可能有学术价值,但不会有商业价值。一项没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即便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其也无法通过垄断获得商业利益,也便不值得保护。
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
外观设计的审查内容则只包括新颖性和区别性,分别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新颖性
对于外观设计,在新颖性的认定上,与发明、实用新型基本一致,但有两点不同。
- 产品类别:他人在既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产品上公开过相应的设计,其不丧失新颖性。比如,苹果手机的外观被用于打火机产品,不会丧失新颖性;
- 消费者视角: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对比。铁的表面和铝的表面对比,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中可能具有新颖性,但在外观设计中,消费者可能就无法察觉其中差别,而不具有新颖性。
区别性
主观要件,与创造性类似,要求申请的外观与现在外观的组合或转用有明显区别,并且可以跨产品类别进行比较。最后,外观设计的区别性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最大的区别的在于,区别性审查的是艺术部分,而创造性审查的是功能部分,即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保护功能性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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