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1:
2017年2月19日某企业进行去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1万元,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2)补提所得税的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万元
(3)转入利润分配的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万元
提醒:
汇算清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不属于当年度的损益;
政策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
业务2:
初次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与技术服务费支付的费用若是花费了820元,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820元
贷:银行存款 820元
(2)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费)820元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820元
或者: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费)820元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820元
政策依据:
1、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业务3:
公司购买1台办公用电脑4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购买电脑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电脑 4000元
贷:银行存款 4000元
提醒:
不要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虽然有税务政策提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款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仅仅是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的文件,而不是一个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它的发布不应改变企业原有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没有新的会计处理法规出台的情况下,无论税务政策如何变更,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应发生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注意:
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二者的税会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来处理。
业务4:
2016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在春节前购买购物卡10张,每张面值5000元,金额5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公司购卡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
提醒:
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2)公司持卡消费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来列支科目)5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卡 5万元
提醒: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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