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文中出现一种新业务,即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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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呢?且看文件的规定: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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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是不是有些疑惑,没有运输工具,还能做承运人,这不就是货运代理吗?其实这个新业务与货运代理还是有区别的,分析如下:
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运输工具所有人(或承租人/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以及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说白了,货代业务就类似中介或居间业务,本身不属于主业务当事人,相当于负责办理各种手续。
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在该业务中,参与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作为主业务当事人的。
以下用图来说明两者的区别:
假设两业务的参与者为甲
在上面业务中,代理人甲提供的服务属于货运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而承运人B提供的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1%。
在上面业务中,承运人甲其实是“空手套白狼”,本身自己没有运输工具,却与托运人A签订运输合同,甲将运输发票开给A;然后甲又找到有运输工具的B,以甲的名义让B来完成运输服务,B再将运输发票开给甲。在该业务中,甲给A提供交通运输服务,B给甲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11%。
因此,无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还是管道运输,如果出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则该业务不属于货运代理服务,而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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