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又去了一趟意大利,加上大学好友的影响和推荐,在过去的一年中,阅读了一些关于宗教、民主、自由、法治的文章和书籍。虽然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这些知识能使用之处并不多,但思想是行动的来源,所以姑且寥寥数语记录感想,也许日后会有所启发。
对于宗教的作用,是我一直关心的话题。而在《合众为一》里,映射出两个不同的观点:一个是强调信仰,另一个是强调理性。其实这两个观点都正确,都不可少。
信仰是实质正义的源头,理性是程序正义的保证。书中谈到: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宪法精神即关乎实质正义,又关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也是密不可分的。这在美国的宪法精神上得到充分体现。例如言论自由,不能因言获罪。即关乎实质正义,又涉及程序正义义。这显然不是宗教能够单独解释的。因为纵教不可能允许反对教义的言论(例如圣经之于宗教)。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即使是不同意教义的言论也是允许的,这就是信仰自由的来源。
历史上的基督教国家,是不允许其它信仰存在的,即使是犹太教也是禁止的。这就是偏面强调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的例子。没有程序正义的支持,实质性正义往往得不到保障。如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就可以基于某人对上帝不敬的一句话而定罪。程序正义是理性设计的产物。三权分立、言论自由、公开审判,律师辩护,都是程序正义具体表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程序正义一旦遭到破坏,谈论实质正义是无意义的。 历史上西方宗教文化,还有中国的儒家文化的一个缺陷就是忽视程序正义,没有建立起一个公正的宪法体系。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曾经认为美国宪法来自基督教,而实际上,美国宪法体系的建立与宗教无关,而是对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发展。这其中有许多英法的思想家的贡献。所以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政教从根源上是分离的,在这样的基础下,欧美很多著作在讨论宗教的时候,存在并接纳批判。但在穆斯林国家,则不能说安拉是允许质疑的,因为伊斯兰教国家本质上还是政教合一,没有将政治司法的理性原则独立出来,而是受宗教或主义制约,而这又是为了专制的需要。
政教分离的主要目的,就是建立程序正义的独立性。政教分离、个人思想解放,与启蒙思想家的贡献是分不开的。西方人,特别是政教合一的天主教和东正教国家,如法国和俄国,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英美的宪政相对比较平稳,以保守主义的原则循序渐进。因为在英美司法体系中,程序正义的原则受古罗马文化影响较大,相对独立性强。而欧洲大陆国家的程序正义由于受天主教的影响,往往是在教会的掌握之中,独立性较小。这有点类似中国的政法委,以政党干预司法独立。
读完此书,我感觉最大的收获,是对西方的政教分离不再只是望文生义,明白了政教分离是一个严格的政治学概念,有清晰的定义。那就是教会与国家分离(desperation of the church from the state)。这是指教会的公权力与国家的公权力不能相互影响,各干各的事。但这并不妨碍基督徒个人去用自己的信仰去投票和影响公共政策、法律的生成。
也深感在这个知识、观点爆发式增长的时代,更需要加强自己的思维训练,对于不熟悉的概念,需要先从概念的定义本身去思考,避免望文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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