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丧偶后,已步入晚年的余某经人介绍,与马某再次相逢。30多年马某就是余某梦中追求的那个女孩子。
只是基于年轻的青涩,当时没待余某正式追求,马某便已成为了他人的妻子,当年的余某得知马某结婚后,便将爱恋之心偷偷的埋藏在了心底,不出意外,两人不会再有交集。
然而,造化弄人,30多年后,余某的妻子病故,而马某也由于各种原因,再次成了单身。
经人介绍,两人再次相聚后,便决定来一场轰轰烈烈的黄昏恋,只是马某已经有了一个成年的儿子,当余某提出结婚的时候,马某表示需要经过她儿子陈某的同意才可以。
于是余某便和马某去征求陈某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陈某表示同意两人的结婚要求。过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向余某提出,因为他需要购买单位内部房产,还差15万元的资金缺口,如果余某要娶他母亲,则需要支付15万元彩礼。
余某经过考虑后,不想放弃这段迟来了30多年的爱情,便同意了陈某的要求,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支付了15万元,并与马某约定1年后的元旦去领证结婚。就这样,余某与马某谈起了恋爱。
但是,在约定领证的前夕,余某却只等来了马某提出分手的请求,其表示不会与余某结婚,并告诉余某15万元的彩礼钱会分5年还给余某。
已经历过丧偶的余某也只得接受,但是马某却并未实际返还款项给余某,在余某多次催促后,马某后面干脆将户口迁走,玩起了失踪,余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马某以及其儿子陈某返还彩礼钱15万元。
在余某起诉后,马某辩称,余某的15万元不是彩礼,而是余某对其的赠与,因为马某曾经写过一张条子,表示15万元是给马某30多年受苦受累的补偿,并注明了“不还此款”。
而余某则表示15万元就是彩礼钱,他的意思是如果与马某正式结婚了,15万元就不要返还,但是两人并未结婚,则应该返还给他。
那么,法律对于彩礼的返还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为了结婚的目的支付的彩礼,而事实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而余某的诉讼请求就是符合该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余某与马某未能登记结婚,但是两人共同相处了一年时间,在此时间内相互照应,故对于15万元彩礼应对适当返还,最后法院判决马某、陈某退还余某彩礼13万元。
看来,错过的缘分还是很难再续过来,过了30多年,余某依然记得年轻时候对马某的好感,只是多年以后,黄昏恋的两人依然逃不过世俗的牵扯,婚姻与爱情一旦牵涉到金钱,总是容易变味。这所谓的彩礼,有时候真的考验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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