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做的一点儿没错!如果她的身份仅仅只是一个在江歌遇害前夕碰巧与江歌和陈世峰有过接触的人,一个证人。
江母获取并披露刘鑫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如果江歌的死与刘鑫没有任何瓜葛,陈世峰不是来向刘鑫寻仇,而江歌也不是在为刘鑫挡刀。
但事实真相是什么?是刘鑫与陈世峰的感情纠葛让陈世峰动了杀机,刘鑫躲到江歌处寻求庇护。陈世峰持刀前来寻仇,江歌让刘鑫躲进房间,自己迎了上去。在陈世峰对江歌大开杀戒,杀红眼之时,刘鑫死死锁上房门,断了江哥的退路…
这是什么?这就是现实版的“你为我两肋插刀,我断掉你拔刀自救的机会,让你去死!” 多么强烈的对比呀,忘恩负义的极致莫过于此。
更为可恶的是:“你死了,与我何干?我在你被杀的过程中,心情也受到了影响,我还急着自我安慰自我疗伤了,我哪有时间见你母亲?为你伤悲呢?我愿意出庭为你作证,就够朋友,够意思了。” 多么自私,卑鄙、龌龊的想法!
判断江母与刘鑫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什么? 是刘鑫欠江歌一条命!基于中国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观念,她现在整条命都是江母的,江母对她提任何要求、做任何事都不过分。更何况是仅仅希望你有一个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对江歌的死表现出多一点愧疚和悲痛呢??
但江母现在却很被动,被动的原因在于两点:1、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对于道德义务往往不作要求。江母现在需要刘鑫履行的都是道德义务,所以在法律上她得不到任何支持。
2、江歌不仅超法律而且超道德的履行了对朋友的救助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刘鑫应当超道德的予以回报,但她偏偏连最基本的法律义务都不履行。对比之下,谁能忍受?何况江哥履行义务承担的是生命的代价。
3、江歌所有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无法撤回,刘鑫拒不履行任何义务而且还在诋毁江母,,各种叫屈。道德义务的认定和执行面临着无法克服的重大障碍。
以上,就是江母和刘鑫之间各种瓜葛的实质。
我们从来不否认刘鑫在该案件中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她也没有预想到江歌会被杀,当然也极不愿意看到。但结果既然发生了,你就必须勇敢承担。你所遭受的一切以及对江家负有的义务是你不能妥善处理与陈世峰的感情纠纷而又偏偏遇到陈世峰这个垃圾所应当承担的代价。
自己拉的屎自己吃,自己做的孽自己担。总不能因为你自己负担过重而放弃你对江母应尽的义务吧。因为,你欠别人一条命!
别再提起诉什么起诉江母的事,别说江母侵犯你的隐私和名誉,她就是要你的命都是她的权利。因为你欠人家一条命。
忘恩负义的事儿已经做尽,千万别再做恩将仇报的事情,如若那样的话,全天下有良知的人都不会原谅你,诅咒将伴随你终身。
最后,劝刘鑫一句:别再发文做什么解释,你没有什么天大的委屈值得解释,你所承受的都是你应当承受的,此处没有误解。别再说什么起诉江母的话,因为恩将仇报是要遭雷劈的,而青岛偏偏是一个多雨的城市。
为了尽最大可能的达成约束全社会的契约,法律被迫选择了低道德。但我们想说的是:刘鑫,你欠江歌一条命,即便法律没看见,良知也不允许你闭上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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