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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十六)简析辱母杀人案

刑法案例(十六)简析辱母杀人案

作者: 私房小屋 | 来源:发表于2019-01-24 22:04 被阅读0次

    辱母杀人案的具体案情我并没有认真阅读过。但如果根据本题中的叙述,那么丙并未对甲母进行严重的暴力犯罪,侮辱、猥亵的行为也并非刑法规定的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对象。因此,甲将丙杀死的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当然,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说甲“情有可原”,但如果每一个杀人者都能为自己找到一个道德的制高点,那么法律又能规制谁呢?

    很多人都说法律不公平,也许是吧。但谁又能说谁绝对公平呢?

    案情

    甲家是一家制造公司,在乙家借资800万元,约定借期为2011年1月2日到2012年1月2日,到期后4年一直没有还,在期间乙不断的催要,催要未果,然后召集小混混丙去甲家索要债务,并说:“只要把他们关着,如果还钱就让他们出来。”丙去了以后就把甲和甲的母亲控制在一个小屋,不让他们出去。工人见状于是报警,警察赶到,劝说甲乙丙好好处理不要太激动,然后出了小屋,在期间甲、丙发生口角,并让其小弟打了甲,自己在甲和价目面前露出生殖器并把生殖器蹭于甲母脸上,甲见状就拿着旁边的水果刀刺向丙,致使丙死亡,随后甲自首。

    问题

    1、甲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丙用生殖器蹭甲母的脸,属于侮辱、猥亵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甲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的性质。但,丙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暴力侵害,不适用特殊防卫。而甲适用水果刀刺向丙,造成丙的死亡,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包括: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害。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2、紧急避险必须是处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3、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请说明理由。

    乙的行为是成教唆行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为:第一存在教唆的对象;第二教唆的对象是特定的;第三是由于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议。乙的行为符合教唆成立的条件,但是在案例中北交所者实施了三个行为:第一个是非法拘禁,第二个是猥亵行为,第三个是伤害行为。而以的责任范围只能是非法拘禁的行为,对于伤害行为和猥亵行为是超过了教唆的范围,教唆者对超出此范围的犯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4、分析丙的犯罪行为

    丙实施了三个行为,第一个是为索取债务而扣押甲与甲母的行为,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是丙指使“小弟”伤害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是用生殖器蹭甲母脸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猥亵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在非法拘禁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的从重处罚,因此,可以将丙侮辱、猥亵的行为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不予单独定罪。综合以上,并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5、分析警察构成何罪?

    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警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明知丙已经控制了甲和甲母,具有救助的义务,但没有进行救助,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履行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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