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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救济指南1:信息公开邮件已投妥,对方却否认收到信件怎么办

信息公开救济指南1:信息公开邮件已投妥,对方却否认收到信件怎么办

作者: OGICN | 来源:发表于2017-07-21 15:58 被阅读26次


    申请者通过邮件、快递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候常常遇到一个头疼的问题:政府机关的邮件往往不是直接送到该部门,而是统一放在门卫处或者收发室,由此造成了信件丢失、门卫代签、邮政工作人员代签等问题。笔者认为,邮件自进入行政机关大楼始,即处于行政机关实际控制范围,故其应当对邮件承担妥当的处理义务。在实务中常见的主要有下述三种情形(根据邮政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的情况进行分类):

    (一)门卫代收。门卫即其雇员,其收发信件的行为即视为单位的行为,门卫签收即视为单位签收。在诸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中,原告出示的证据都是显示“门卫代收”的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单,对此并无争议;

    (二)单位收发章、单位收发专用印章。一般来说,邮政系统显示单位收发章都应当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信件,即该印章既然属于单位所有,该单位即应当承担印章被使用带来的法律后果。比如下述案件中,单位将收发专用章交由邮政工作人员携带的,即使由邮政工作人员盖章,也视为单位签收: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牛志纯为证明向巩义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涉案的信息公开申请,提供了邮件回单及邮局出具的查询回复单,上述证据显示被上诉人的邮件已经巩义市人民政府通过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及有关人员签名的方式签收,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诉人称其单位收发专用章为使用方便由邮局工作人员携带,邮件加盖该章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收到了邮件。本院认为,单位设有收发专用印章的,加盖收发专用章即可视为已经收到邮件,上诉人称其邮件收发章由邮递人员持有,即便该事实成立,上诉人也应当承担印章使用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称其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当维持。

    ※参考案例:牛志纯诉巩义市人民政府诉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二审),(2015)郑行终字第139号

    (三)“邮代”。有的时候,在邮政查询系统显示“单位收发章”,但实际上邮件面单上却是由邮政工作人员代签的,这种情况对原告极为不利。有的行政机关即提出答辩称:邮政系统显示的“邮代”,是指由邮政工作人员签收的情况,并不等于单位签收了,实际上单位的章没有交给邮政工作人员。即使原告提出邮政工作人员已经将信件同时交给门卫,且门卫有接收信件的习惯,法院也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自身生活需要,向被告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因此,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原告称其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二)”的邮件,其提供的丹阳市邮政速递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也显示“妥投(单位收发章)”,但被告否认收到该邮件。经本院调查,该邮件面单收件人签收一栏“邮代”系丹阳市开发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投递员孙菲所签,并非被告工作人员。因此原告称其已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证据不足,其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向其答复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

    ※参考案例:张有光与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2014)丹行初字第00019号

    此外,在本案中,尽管法院对邮政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邮政工作人员也提出门卫已签收,但因缺乏证据证明而没有被采纳,实为可惜!但是,在门卫没有签收的情况下,邮政工作人员或者原告要想获得证明信件已经交给门卫的证据,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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