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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二节 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第十二章 第二节 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作者: 短头发的麻雀 | 来源:发表于2019-04-02 19:44 被阅读0次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的基本方法是从多个具体样本中抽象出一般规律和性质。由于一个案件往往牵扯到纷繁复杂的大量事实,正式归纳推理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要件从这些事实问题中抽象出来,因此,在确定案件性质的过程中,归纳推理是不可或缺的。

    归纳推理的特点之一是不允许出现任何反例。一旦出现与结果不相符合的个例,结论可能会被推翻。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的基本方法是从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法律推理本质是将一般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特殊事实情况的过程,因此,演绎推理的使用频率最高。

    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也是可靠性最高的推理。典型的演绎推理通常以既定法规作为大前提,以确定的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推出法律适用结果。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的通常结构是:两个对象的一部分属性相同,据此推出其另一部分属性也相同。

    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其可靠程度较演绎推理更低。

    类比推理在司法活动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类比推理的另一种体现方法常常被称为判例法,在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活动中最为普遍,我国虽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法官的裁判工作依然有明显的参考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参照“该指导性案例”,必须保证两案的关键情节要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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