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说:“对对方的证据不认可”,或“不认可对方证据的关联性”。
——要说:“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有异议”。
说“对对方的证据不认可”,这里的“认可”二字,其意味是与前面说过的“不同意对方的主张”是一样的,是你的主观看法,而没有表达出你是基于事实与法律,或者是基于逻辑分析,才认为对方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或者主张成立。
而要做到分析对方证据的事实、法律或者逻辑,就需要从三个角度去分析对方的证据,即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即通常所说的“证据的三性”。
“真实性”问题,是事实的客观性问题,一个证据能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首先得是真实的,得具备客观性。所以真实不真实是客观的,是需要证明的,是需要逻辑的,而不是你认可不认可。
如果说是你的委托人签字了,或者银行回单,你不认可有什么用,它一定是真实的。你可以说没有委托人的签字,你也可以说盖的章是不真实的,比如委托人的公章是圆的,而材料中的章是方的,等等。这些事情,不是你认可不认可能够解决的。
合法性也是这样子的,对一份材料的合法性,并不是随着代理律师的认可与否发生改变,只有形式不合法、获得当时不合法、做出方式不合法,或者具有其他不合法因素的的证据材料,才可能被法院认定不合法,不是你认可不认可可以决定的。
再就是“关联性”,也是要去说怎么没有关联性,怎么不能他们要证明的目的。这个需要去解释、去分析,甚至还需要拿出证据来去证实。显然也不是你认可不认可的事情。
但是如果你有异议呢?你就可以说出你的异议,你的异议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这样,起码不会以为只说“不认可”,而让人只有你主观上不愿意承认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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