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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网:8岁女童被同学打致下体出血?未成年身份不是作恶护身符

大律网:8岁女童被同学打致下体出血?未成年身份不是作恶护身符

作者: 大律君 | 来源:发表于2019-01-15 18:03 被阅读0次

    导读:近日,有网友爆料,甘肃庆阳宁县一8岁小女孩疑在学校被打致下体出血。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宁县公安局了解到,目前警方已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有结果会进行通报。宁县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称,教育局已了解此事,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一切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事情经过:

    女孩的姑父孟先生称,女孩赵婷婷(化名)今年8岁,在宁县杨庄小学读一年级,班上只有7个人。12月14日中午,婷婷回家后一直哭,奶奶问她情况后才得知,婷婷的班主任怀疑婷婷偷了她的口红。14日下午,婷婷随爷爷前往学校与老师了解情况,因为找不到证据,婷婷继续在学校上课,爷爷返回家中。下午四点多,婷婷却被一位同村大娘用板车送回家里,而婷婷本人则流血不止。

    家属将孩子送往西安市儿童医院。手术前诊断为会阴外伤,手术后诊断为阴道壁损伤。在西安治疗好转后,婷婷被家属带回庆阳。但昨日,婷婷突然说肚子疼,又住进了医院。

    家属介绍,12月15日,丢口红的老师在自己的宿舍找到了丢失的口红。关于婷婷被怀疑遭殴打致下体出血一事,孟先生称,杨庄小学事后告知家属,婷婷是被学校其他学生殴打所致。但家属的说法尚未得到学校方面证实。

    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宁县公安了解到,目前警方已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

    最新消息:8岁女孩遭老师殴打下体流血?校长:俩男生笤帚戳伤。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谁来还受伤女童一个公道?

    年仅8岁,已经承受太多苦难,为何还待她以残虐?如此恶性事件,涉嫌触犯刑法,责任人当受刑。若不依法惩恶扬善,正义必将委顿。真相究竟如何?尚需调查,但不难达成基本共识:必须为受伤女童讨回公道,必须抚慰她的伤口,也必须呵护她的未来。

    本起事件的责任人无疑已经触犯了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了一定程度,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未满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再看本起事件,如果真如最新消息所称那样,是俩男生所为。那么该校的小学生即便已经是六年级的学生,即便最终鉴定婷婷受伤为重伤,由于俩男生未满14周岁,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婷婷的家属还是可以要求男生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暴力、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且多数案件情节极其恶劣,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伤害。如目前已经发生多起未成年人弑亲恶性事件,校园霸凌事件更是时有发生。一起起事件,无疑加剧人们对未成年人作恶的恐慌情绪和不安全感。

    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刑法对这些作恶“熊孩子”予以宽宥。但是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那么,理当正视并让专门学校落到实处,发挥作用,让教育、惩戒、矫治相互衔接、有机结合,才是既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又对受害人和社会发展进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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