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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隔三差五“泡病假”,HR有点不淡定了……

员工隔三差五“泡病假”,HR有点不淡定了……

作者: 木公倪 | 来源:发表于2017-10-24 23:06 被阅读0次

    “泡病假”的现象十分常见,每个公司都会有个别员工沉迷“病假”不能自拔,有HR还专门统计过“泡病假”的常见类型:

    没病装病的,

    小病大养的,

    伪造病假单的…

    大家内心独白也许是酱婶儿的:

    公司还不允许员工生病请病假咯?

    当然不是!

    但“泡病假”不等于休病假!

    一个合格的HR会在不损害员工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最终实现“双赢”。HR之所以反感“泡病假”,是因为有些员工利用病假制度恶意请病假,导致企业运作成本提高,也损害了其他员工的利益。

    那么这些员工又为什么想“泡病假?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真的不想上班;

    2.世界那么大TA想去看看;

    3.和公司斗气;

    4.个人原因想离职。

    (想离职又因为单方离职无经济补偿金,所以想泡病假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而“泡病假”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请病假的成本远远低于请事假或旷工,那么HR不妨就从这一点入手,合理规范员工病假工资。

    关于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各地方一般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工伤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工资的规定或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要规定或约定不合理而导致员工在泡病假时的工资过高,不能让“泡病假”变成有利可图的行为。

    请病假的程序管理

    应该在依法制定的公司制度上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要走病假流程、提供相关病假材料、走公司审批制度等。员工违反流程的后果等情形都应该在制度上有所体现(记过、警告等),做到有法可依。

    制度做好后需走民主流程,并让员工确认签字,如果员工没有确认签字,出现劳动争议后,这个制度的有效性就会出现瑕疵。

    病假真伪判断

    其实企业对于一般疾病的休假天数都有自己的判断。但“泡病假”员工的请假天数通常会让HR不淡定:

    天数较多,TA是不是在泡病假?

    病假条是不是伪造的?

    这时有些HR会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那么,这个方式可以用吗?如果员工不配合复查,公司能够处理员工吗?

    其实,公司不能限制员工去某个级别的或特定的医院看病,员工就近看病是符合我国的医疗政策的,并不是三甲医院才是正规医院。所以要求员工复查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如果公司还是怀疑病假的真实性,该怎么办?可能HR得带上自己的介绍信、员工劳动合同,去员工看病的医务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要求核查员工病假单的真伪了……

    HR在采取措施防治“泡病假”行为的同时,还要人性化考察员工的实际情况,别让规章制度成为员工享受合法待遇的阻碍和门槛,毕竟HR的初衷是给全体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公平的保障。

    对于请病假这件事儿,

    假的真不了,

    真的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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