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首先,预征率和计算方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2017年7月11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其次关于预缴地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和财税〔2017〕58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应区分是否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2017年4月30日前,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执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同时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适用17号文。
2017年5月1日以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1],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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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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