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如何使用大额保单进行财富传承
保险金由受益人无缝专享
“保单一定要写受益人吗?”
“从法律上说,可写可不写”,我解释说:“但是,不写是最笨的做法。”
“为什么呢?”
“因为写了就免去了很多麻烦事”,“简单地说,就是专享、无缝!”
当事人想要把一部分财产交给自己的子女继承时,往往会遇到一个两难选择:如果在生前就给,就意味着自己丧失了财产的控制权,全由子女控制,考虑到自己晚年养老等方面的需求,以后用钱的场合还很多,不符合自己的想法,如果在身后以遗嘱的方式出现,又无法阻止其他继承人争产,导致子女长时间得不到财产,或者得到财产的过程中花费很多成本。
这时候可以将这部分财产买成保险,将生存受益金指定为自己享有,将身故受益金指定为子女享有,这样一来得到了两个效果:生前能控制,身后能顺利传承。
这种传承效果有两个好处:
一是专享。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指定了受益人的话,那么保险金就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直接受益,排除了继承法规则的适用,隔离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不但从实体权利上排除了,而且从程序上也排除了:其他继承人如对保险受益金有质疑,既不能依据继承法起诉分割遗产(因为保险金不作为遗产),也不能起诉保险公司(因为其他继承人并非保险金的受益人,即使认为保险公司有违法或违约行为,这种诉讼的胜率也几乎为零。)
二是无缝。子女作为受益人,独立领取保险金,不需要任何人的配合,也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同意,经过很短的、很简单的理赔手续即可获得保险金。
人寿保险能否免交遗产税
“陈律师,现在如果发生意外,我是不是要交遗产税啊?”
“如果你马上,我说的是马上发生意外,是不用交遗产税的,因为我国还没有实施遗产税。”我说,“但是,您这么健康,在你的有生之年,遗产税一定会出台。”
“那是不是等遗产税出台了我再想办法?”
“有风险!因为有的办法到时候不一定管用,税务部门对避税的方法总是越来越收紧的,越早实施,越能避税。”
虽然我国尚未推出遗产税,但根据世界各国关于遗产税的普遍规则,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是可以免交遗产税的。我国在2004年曾经向全社会公布遗产税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其中也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作为免交遗产税的项目。
该条例虽然最终没有实施,但已经体现出了国内税收制度对国际普遍通行制度的吸收。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指的是“人寿保险”,这一规定过于广泛,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解释适用。
笔者认为参考国际通行的规则,应定义为“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不排除正式推出遗产税时,对保单进行避税限制。但是,对于并非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但以其他人作为受益人的保单,理应视为一种提前赠与,则对于在遗产税推出前购买的此类保单,不应当适用遗产税。
保险的财务杠杆功能及其在遗产税和财富传承中的运用
笔者有一个律师朋友,他入行时间还不长,但已经小有成就。作为一名律师,他经常能接触到许多高端客户。
有一天他突然很开心地跟我说:“陈老师,我已经把我今年一半的收入都拿去买保险了 !”
“一半的收入?你难道不知道正常的配置比例应当是 10% 吗?”我问他。
“是的,我明白,但是我的收入一定是持续上涨的,这笔钱很快就会只占 10% 了,”他很自信地说:“而且,我现在买 1 份保险,未来我可以确定无疑地给儿子留下相当于 4份保险的财产,也就是说,虽然我无法成为富一代,但是我肯定可以让我儿子成为富二代!”
“你说的不无道理,很对!”我乐了。保险是所有财富保护传承工具中唯一具有财务杠杆功能的工具。
所谓财务杠杆功能,简单地说,就是以小博大,用较少的金钱投入,确定性地、没有悬念地、没有风险地获得较大资金的回报。这种特性,在终身寿险中尤其突出,因为死亡是唯一可以确定的、百分之百没有悬念会发生的事情,用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从而为后代保有并传承一笔确定的金额给他们,这就是人寿保单的财务杠杆功能。
用好财务杠杆功能,可以实现两个效果:第一是传递给后代一笔“飞来资产”,让后代的财务状况一举得到改善;第二是在这笔确定发生的杠杆资金,将解决后代在代际传承过程中的阵痛。代际传承的阵痛风险又有两种:一是因为繁琐的继承手续导致后代不能立即取得遗产,第二种则与遗产税有关。
遗产税的缴纳规则有两点:第一是现金缴税,第二是额外缴税。就是说,继承人如果继承到一大笔遗产,继承人应当先自己掏钱缴纳遗产税,不能让政府从遗产中扣除遗产税,再将剩余的金额发给继承人,也不能让政府拍卖股权、房产等资产,从拍卖款中缴纳遗产税。因此,如果继承人不能尽快筹集到现金交上去,遗产就被政府管理着,政府在处理和管理遗产的时候会产生很多的费用和滞纳金,这些费用最终都由当事人承担。但是,继承人如果要缴纳的遗产税金额很高,继承人在筹集税款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很多财务费用,甚至可能因为长期无法筹集到足够的税款而导致无限期地承担政府课以的管理费和滞纳金。避免这种局面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保险的财务杠杆功能,为继承人准备一笔在将来可以第一时间、无费用、无悬念的本身不必缴纳遗产税、还可以用来缴纳遗产税、以尽快获得遗产的保险。
什么保险的保险金可不用于偿债,不用于离婚分割
有一位保险代理人曾经问我:“人寿保险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可以避债避税,是吗?”
我说,这句话得反过来说:“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寿保险,具有避债免税的功能。”
什么保险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呢?
所谓人身属性,就是专属于这个人的属性,换句话说,就是指这个人有,而别人不具备的属性。例如,这个人因为具有疾病或者意外而落下残疾,这笔保险金是为了照顾他而设置的。此时,这种人身属性的保险金,不但专属于受益人,而且这笔钱是用于保障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可以避免受到债权的追索和强制执行,也避免离婚时的分割。
须知,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具有人身属性,也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都具有人身属性,更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都具有人身属性。
人身保险分为几类: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的人身属性较强,而人寿保险的人身属性则要根据保险的品种加以甄别,纯粹以投资、分红、养老为特点的保险,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以及分红险的红利,都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不具有对抗债权的效果。因此保险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险金是否可免于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除了人身属性之外,保险金怎样才能免于偿债呢?”
“第一要注意是否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如果是,安全性就很高。”
“同时要注意避免不填受益人导致保险金成为遗产”,“只要不是遗产,就可以免责。”
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受益人为法定,则保险金由法定继承人受益,保险金免于偿还被保险人债务。
如果已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不作为其遗产,而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不必承担被保险人生前所负债务。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以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偿还。
但是,想要起到避债效果,仍然需要关注两个因素:
第一,若在负债后恶意投保,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因此,投保人如果利用保险来恶意避债是行不通的,但如果是在投保后发生的债务,则保险完全可以做到避债。
另外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险存在被冻结、扣押、查封的可能。因此买保险要选择合适的时机。由于洗钱法的严格执行,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保险申请人)提交适当的财务证明,如果通过了保险公司的审核,就会顺利承保。
第二,要想利用保险起到避债效果,要尤其注意对受益人的安排,如果不填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都会变成遗产,而继承人是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的,这种保单则没有任何作用。
另外还要注意,如果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则还需要关注配偶与被保险人形成了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夫妻之间的债务连带关系),这样就兜了一个圈子,虽然保险金不可用于偿债,但由于保险金被妻子受益后,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是身故保险金,配偶获得保险金后,保险金作为配偶财产的一部分仍要偿还债务。
保险是否可以避免投保人的债务和离婚分割风险
“保单本身呢?保单本身可以避债吗?”
“保单就像一座堡垒,合法保单是攻不破的”,“但是,受益金账户是
可以被查封的。”
“那应该怎么办呢?”
“可以指定非债权人作为受益人”,“保单意味着安全控制。”
前面说的保险金不受离婚分割和债务的强制执行,指的是保险金,也就是保险理赔金。但是对于保单现金价值,则与之不同。
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可以随时退回的财产性权利,会被认定为投保人具有控制权的资产,这样一来,在投保人离婚时,就应该对这部分资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并根据其是否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来确定要不要进行离婚分割。
但是无论如何,对于一份合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无论是法院,还是配偶,还是任何第三人,没有权利强制投保人退保,除非投保人自愿。因此,投保人如果需要将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只是在其他财产的分配上向对方进行弥补,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强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因此,同样的道理,如果保险合同有效,面对债权人的追索,保险合同也像一座城堡,敌军只能在城堡外围等待机会,而不能强行攻入城堡。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也是受益人的话,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和冻结受益账户。
因此,如果一份保险,受益人的受益账户可以定期收到钱的话,而这部分保险金不属于人身属性的话,这笔保险金仍然作为受益人的资产,会和普通的财产一样,被强制执行和分割,但法院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退回保费或者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拍卖或折价来偿债。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不得不重述一下“守富与传富三大定律”中的第三定律(陈凯第三定律),保险就是第三定律的典型运用:当事人把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了,保费成了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貌似投保人已经失去了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但是,投保人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律结构,已经牢牢地获得了相应的控制权(随时可以解除、随时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且从中受益。
保险、家族信托,都是陈凯第三定律的实践。
这,才是保护传承财富最好的做法,没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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