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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劣分析

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劣分析

作者: 9164e0ee7a31 | 来源:发表于2017-08-30 16:23 被阅读30次

    提要: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有哪些优势和劣势?财富人士如何善用遗嘱工具进行财富传承的安排?

    一、认识遗嘱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从法律意义上理解,遗嘱是公民个人订立的对其死后个人财产如何处分的法律形式。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口头、代书、自书、公证等几种形式。

    二、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势

    1、设立简便,继承明确

    与购买大额保险、设立信托或基金等相比,遗嘱无需签署复杂的法律文件、无需进行复杂的条款设计、也无需履行繁琐的审查登记等程序,只需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设立遗嘱的必要条件即可。典型案例如袁宝璟口头遗嘱的认定,袁宝璟在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押赴刑场的紧急情况下,已经没有时间订立书面遗嘱,只是在家属会见时对财产问题进行了口头交代。最终法院认定袁宝璟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夕,在家属会见时,就自己的财产处分问题对家属进行了明确交代。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虽系亲属,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家属之外的法警等人均在场见证了家属会见及会见内容的情况。

    遗嘱财产清单功能使得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更加清晰,对于财产只需要按图索骥提供相应财产证明即可,省去了繁琐的财产的财产查询和验证的过程。遗嘱的定向传承功能使得财产的分配更加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在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无异议的情况下,财产的分配过程简单名了,免去了不必要的诉讼

    2、指定传承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除非有特殊的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而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则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是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平分,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想对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遗嘱是很好的工具。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有效的遗嘱,对自己身后的财产由谁继承、继承多少进行详细安排,被继承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某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也可选择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自己的财产,且在被继承人生前还可随时根据情况对遗嘱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自己的财产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3、一定程度上防止家庭纠纷

    如果没有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留下遗产的时候很可能就是家庭矛盾开始爆发的时候,围绕财富如何分配很可能引发诉讼,使原本和睦的家庭变成反目成仇。目前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90%以上都没有遗嘱引发的纠纷,因为被继承人身前未对有多少财产及财产分配作出安排,导致法定继承人之间相互猜疑从而比克避免第引发纠纷。而如果有一份有效的遗嘱,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息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纷争,明确财产的归属。

    4、财产清单作用,避免财富流失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被继承人突然死亡,由于身前未留遗嘱,其究竟有多少财产、财产在哪里法定继承人均不知晓,从而导致继承人之间相互猜疑、财产难以查清甚至流失的严重后果。如著名的侯耀文遗产纠纷案,2007年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因病在家中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于是一系列的案件开始爆发:2009年2月,侯耀文的大女儿侯瓒将同父异母的妹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调查父亲名下的财产,并进行分割;同年7月,在查到侯耀文百余万存款被提取、别墅物品被搬走之后,侯瓒姐妹俩作为原告,又将伯父侯跃华等4人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遗产;此外,还有某银行诉侯耀文两个女儿关于玫瑰园别墅借款的案件。此事经过2年的“折腾”,才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而争议恰恰是从不知道究竟有多少遗产开始的。

    而作为独生子的刘先生遇到的继承困境,则提示我们,立下一份有效遗嘱对于财产的有效继承的重要性。刘先生今年40多岁,是家里的独生子,父亲早在十几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万余股银行股票由刘先生的母亲郝老太太处理。最近郝老太太也病故了。刘先生在处理母亲后事之后,准备继承遗产时,却遇到了难以想象的困难。

    刘先生要求继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诉,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诉谁呢?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起诉妻子,要求法院判决其继承股票和房产。西城法院立案部门审查后认为,刘先生的妻子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刘先生也撤回了起诉,另寻办法。如果继承人是个独生子女,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还不清楚父母财产信息的,想通过诉讼途径查明遗产继而继承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拥有的财产进行梳理,明确自己拥有哪些财产、财产的去向、财产权属证书等细节有利于免去继承人的继承麻烦,从而锁定财富、防止财富流失。

    三、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劣势

    1、易失效,导致财富传承目的难以实现

    遗嘱毕竟是一种法定形式,因此其具备较为严格的形式要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对遗嘱的制定参与度不高的情况下,导致实践中无效遗嘱大量存在。据北京市法院统计,在法院所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有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而即使是财富人士也会遭遇遗嘱效力危机,如众所周知的香港富豪龚如心丈夫的遗嘱在香港法院一二审期间均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最后高等法院改判才免除了龚如心的牢狱之灾,使其顺利继承遗产。

    2、引纷争,难以真正防止家族内部争斗

    一份遗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继承财产的纷争,但在面临巨额财产的诱惑下,认为分配不公的继承人提起遗嘱无效的诉讼还是大量存在,典型案例许麟庐遗嘱继承纠纷案,著名国画大师、书画鉴赏家、齐白石嫡传弟子许麟庐去世后,留下齐白石、张伯驹、徐悲鸿等名人字画72幅,曾有人保守估计,72幅字画的价值超20亿元。尽管许麟庐生前曾留下遗嘱,所有财产由妻子王龄文继承,但是许麟庐去世仅仅一年后,他的多名子女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并围绕这些价值连城的遗产打起官司,争夺遗产的继承权。原本是许麟庐三子许化夷起诉母亲王龄文及其兄弟要求分割遗产,之后竟演变成八子女分别成为原告或被告,双方在北京市丰台法院打起遗产继承官司。讽刺的是,这一天,正逢王龄文老人95岁生日。

    同时,即使有遗嘱,但在具体办理财产继承手续时却没那么容易,因为遗嘱可以书写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要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遗嘱是否是老人自己写的?是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是老人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吗?对于这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没有能力审核。因此,往往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而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全部继承人配合,如果有继承人不愿意配合,往往最终还是要走法院诉讼,纷争不可避免。

    3、需偿债,无法规避被继承人的财务风险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依照该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必须先偿还其应偿还的债务,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大额债务未偿还,被继承人很可能面临无财产可继承的尴尬境地。

    4、难避税,可能面临高额遗产税

    同样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人依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时,需先缴纳税款。虽然目前中国遗产税尚未出台,但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未来遗产税出台是大概率事件,而根据遗产税相关法理,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时,需先现金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如不能缴纳则无法继承。典型案例如王永庆遗产税,据台湾《苹果日报》报道,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身故后留下六百多亿元(新台,下同)遗产,估算约须缴纳一百一十九亿元遗产税,创下台湾最高遗产税纪录。王永庆委托律师粘毅群一日证实,上周已收到税务部门七月下旬寄出的税单,最后的缴费期限是八月十日,总金额是一百一十九亿元。据悉,王家十二名继承人均已谈妥各自筹措缴税款项,会依规定全数缴纳。

    四、财富传承中如何善用遗嘱工具

    遗嘱在财富传承中有优势也有劣势,因此,一方面财富人士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妥善制定遗嘱,已对自己的身后事进行妥善安排。同时财富人士也应善用赠予、大额保险、家庭信托、家族基金等一系列财富传承工具对家族财富进行综合安排,防范单一遗嘱传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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