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来说,政治意识需要的是一种主动建构秩序的精神动力,以此为前提,依据抽象原则建立起普遍行为规则,亦即立法,并以暴力机制确保法律会获得普遍遵守,从而形成超越于熟人群体之上的一般秩序。
华人在南洋并不欠缺暴力能力,但是,除了极个别的例外,这些暴力能力都没有转化为建立政治秩序的努力,而仅仅是作为一种对社会和经济存在的护卫而已。更进一步地,华人所建立起来的甚至不是经济秩序,而仅仅是经济事实;所谓秩序,里面一定包含着一种规范性要素,而规范性要素的存在就已经意味着一种政治性了。
构成对比的是,西方殖民者,人数远远少于南洋华人,武力也未必强过后者,但是他们来到当地后,能够迅速地以其武力为基础,在当地立法建政,建立超越于当地各种特殊群体之上的普遍秩序。拥有政治意识者,便拥有规范性的力量,成为秩序的主导者;没有政治意识者,便只能拥有偶然性的力量,成为秩序的从属者。
客家人差不多是这里唯一的例外。他们在南洋多以经营采矿业为主,建立起了类似于东印度公司的有政治色彩的团体组织,其领袖人物罗芳伯于1777年将一“公司”改建,在婆罗洲成立了著名的“兰芳共和国”,一直存续到1886年。客家人拥有主动创制的政治意识,在于其与潮汕人、闽南人等不同,他们的首要认同是一种基于流散性的身份意识,即便已经世代居住某地,却仍然在土客矛盾的冲突中有一种边缘人的身份感。流散意识带来充满张力的生存环境,使其不得不在血亲本能之外去思考更多的东西,于是催生了客家人的政治意识。但遗憾的是,这种意识同样无法超出客家人的拟亲缘共同体,从而仍然难以形成以陌生人社会为基础的政治秩序,国家规模有限,最终无法抵御荷兰人的进攻。
总之,越是能够超越地域或者血缘关系的限制,使得陌生人为基础的社会建立政治秩序,这种秩序就越有普遍性,格局也越大,统治的范围也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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