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注会《税法》第三节税法要素,你有没有注意到书中列举了税法要素有: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科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独独没有“计税依据”,要知道“计税依据”是办税人员经常用到的一个概念,与税率关系紧密,常见场景就是:计税依据*税率=应税额。
那是什么原因没在税法要素中加上计税依据?是编者遗漏了吗?但你看已经列举了11个要素了,按理说也不差这一个不列举,那就说计税依据不属于税法要素;但也有说也确实可能是没列举完,因为你看附则后面是个“等”字,则意味着后面也可能就差这个计税依据。
那么,计税依据到底应不应该算在税法要素中呢?
按书是解释,“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即税法要素必须是各单行税法共同具备的,仅为某单一税法所独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则不构成税法要素。
那么,言外之意,如果计税依据没列在其中是对的话,则认定了计税依据只在某些税法中出现,而在其它税法中则不存在。
好了,那我们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计税依据在哪些税法中存在?在哪些税法中不存在呢。
在这里,我们还是要先理解下单行税法的概念:
什么是单行税法?所谓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
单行税法是相对于税法通则来说的,而我国目前没有单独制定一个税法通则,所以,可以理解我国现行税法都为单行税法。
接下来,我们再看下计税依据的实际应用场景——
什么是计税依据?按字面理解,就是以计算应纳税款的直接依据。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本年利润算得10万元,*10%的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1万元。则这里的10万元就是计税依据;
对城建税来说,其计税依据就是应纳增值税额(在部分纳税人不需要考虑消费税);
也有从量征收的,比如资源税按开采砂石的量(立方米)作为计税依据;
也有从人头计征的,比如垃圾处置费,按36元/人征收,则单位人数就是计税依据。
好了,说了这么多,貌似大部分分单行税法都可以找到计税依据。但是,我们注意到《税收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这些税收程序法则不仅没有计税依据的概念,而且也没有税目、税率这些税法要素的概念,因此,书中所说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这里的单行税法我们则倾向于狭义的“单行税法”,即批那些有具体税种规定 的实体立法,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单行税法。
好了,那我们再看看这些具体税种,如增值税、消费费、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税种中,看看哪些没有计税依据呢?
参照上面的列举,再看看增值税的特殊性,似乎只有增值税没有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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