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乐(一)

作者: 行走的妈咪 | 来源:发表于2020-06-11 23:16 被阅读0次

    寓教于乐这个话题,已经有很多人发表过见解。我个人比较推崇自然无为、润物细无声的方法。

    快乐,是一个人自我生命体验的终极追求。佛洛依德说过,追求快乐是本我与生俱来的天性;而追求终极的完美,是超我的价值本能。从本我到超我的价值平衡中,个体自我的努力、学习和成长,就成为最好的实现途径。寓教于乐,正是该途径的有效手段之一。

    寓教于乐这个理念,最早是古罗马艺术理论家贺拉斯在《诗艺》中提出的:“艺术应当寓教于乐,既劝谕读者,又使他喜爱,才能符合众望。”他认为,一首诗仅仅具有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魅力,这样才能发挥艺术的教化作用。

    从字面上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把教育寄予在乐趣里,通过艺术和审美的形式来进行。艺术审美教育既可以带给人乐趣和益处,也应对读者有所劝谕、有所帮助。

    贺拉斯强调艺术的社会教育作用,同时强调这种认识教育作用必须通过艺术的审美方式和具体的形象表现来达到,读者和观众是在愉悦的审美感受中,得到陶冶,受到教育的。“教”是目的,“教”必须通过“乐”的手段才能实现。

    对于文艺的社会功能,贺拉斯之前己有人探讨。柏拉图主张诗人要创作“颂神和赞美好人”的作品,培养人们“高尚优美的性格”,但对那些将英雄描写成平民的作家、艺术家则抱敌视态度,声称他们伤风败俗,欲将其逐出理想国,实际上他是在片面强调文艺的教化作用。

    亚里士多德在谈到诗歌、音乐等文艺作品时则既谈到它们有净化作用,亦一再谈到它们给人以快感。他在承认文艺的教化功能之外,还看到了它的娱乐功能。寓教于乐的观点就在此基础上继承发展而来,对18世纪启蒙运动以及古典主义的艺术理论和艺术创作产生深远影响,至今仍是衡量艺术作品优劣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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