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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国家的《就业促进法》

咱们国家的《就业促进法》

作者: 大智若愚的南方姑娘 | 来源:发表于2019-07-23 16:25 被阅读0次

    《就业促进法》其实没啥可以说的,咱们可以说一下就业平等权

    就业平等权就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然后说一下就业歧视

    1、禁止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其中,根据199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包括以下类型:(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季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运气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根据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就业问题有专门规定,主要内容是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3)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就业促进法》第29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员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4、禁止健康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坚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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