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在企业中的地位很特殊,一方面他是党群专职人员,尤其是工会主席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的组成部分,他们也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施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第二条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定:“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当企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他们同样可以行使作为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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