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叨叨说法
醉酒后挪车短短11米,竟然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其实,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由上难以成立。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王某明知自己饮酒,仍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其次,王某发动轿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记!勿侥幸!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叨叨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品人情冷暖,法律中寻破局之法,行正义之道!
#挪车醉驾##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开车#
#法律##法律咨询##普法##每日普法##普法行动##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