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刑事特别法, 并赋予高于刑法典的效力, 大多是为了镇压共产党和革命人民。
主要的有 1927 年 11 月颁布的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28 年3月颁布的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和 《危害民国紧急治理法》 ,1939 年秘密发布的 《共党同题处置办法》。
1947 年 12 月又颁布 《截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次年 4 月又加以修正, 其要点是:
加重 "内乱罪" 处罚, 改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帮助解放军及 "意图妨害截乱" 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该条例所定之罪,军人由军法审判,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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