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其包括: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定罪行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证人权。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获益。同时,罪行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这一原则是对公民的保护,可以使公民免受法官的擅断行为,因为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对于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应,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罪行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不够具体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容易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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