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三四章的内容,我认为理解了文中的这句话就理解了这两章的内容,即“经验被规定为因果律和动机律,思维被规定为判断根据律”。我们要认识这个表象世界,它包括认识直观表象和认识抽象表象。直观表象包含整个可见世界或全部经验,旁及经验成为可能的所有条件。直观表象就是由经验和思维把握。
那么怎么理解上面这句话?首先,因果律是由于物质的相互作用体现出来的,之所以通过作用体现出来,是由于它具有不可透入性、广延性、恒存性、不可灭性及运动性。这些属性才可能能使物质具有作用的先决条件。动机律和认识的主体有关,当物质作用于主体时,说明那是主体的主动的选择,不然即使作用于主体,也不会产生任何后果,也就不存在因果性。因此,动机律是因果律的前提,而动机律和因果律也是经验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两个前提条件,经验也就不存在。
但是,我们认识直观表象世界,仅仅依靠因果性和动机律是不够的,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条件,即根据律,它是直观的普遍形式,是客体之所以为客体的形式。因果律是直观和经验的条件,因此经验也是需要思维才能把握。它的构成形态包括时间、空间和物质,时间以先后继起为本质,空间以位置为本质。当时间和空间以纯粹的无内容的被直观时,就需要抽象思维去把握,体现为时间和空间的虚无性。当时间和空间被物质填充时,就体现为时间和空间的现实性,或实在性。时间和空间可以脱离物质,但是物质必须依附于时间和空间。物质的存在是由于作用,作用即变化,变化就体现为时间的先后继起和空间的位置,没有变化的物质是不存在的。
因此,经验的形成也离不开根据律的构成形态,时间点继起、空间的位置,使认识具有了根据,加入物质的填充,使认识具有对象,也就是表象世界具有了实在性。上面分析了,由于物质本身具有作用,使物质客体之间具有了某种联系,也就是因果性。主体与客体之间发生联系,也是和上面论述一致,它的存在是由于作用,那么物质作为客体而存在,与主体发生联系时,发生作用的可能就是物质客体的某一特性刚好与主体的某一特性相适应,这个适应就体现为动机律。因此,主体的规定性做多,越普遍,那么与物质客体发生联系就越多,也就越接近物质的本质。
主体对于直观表象的认识,我们把这种认识具有的能力称之为悟性,悟性最简单、最本源的作用是对现实世界的直观,没有悟性就不可能发生直观,对直接客体变化的认识就会迟钝。植物性的因果性的作用,也是通过悟性,将时空统一于物质这一表象之中的。悟性的高低取决于感觉官能的敏感性,其实这里的悟性可以理解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对应。
这样的片段理解,我认为是不完整的,也是片面和不到位的。因此需要完整阅读后再把自己的理解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才好。也只有整体把握了,才有对书中观点和论证更加清晰的把握。这也算是反思思维在作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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