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阐述边沁功利主义原则与康德义务论的主要内容:
1.边沁功利主义原则
⑴提倡追求“最大幸福”。邊沁界定的外物求福避祸的功利特性,意指外物趨向產生善或幸福,或者對於利益攸關之當事者的惡或不幸”。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功利主义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它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因此,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
⑵主要功利原理:第一,最大幸福原理: 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是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组成此社会的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符合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作為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的权衡标准。
第二,自利选择原理。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选择占着支配地位。苦與樂是人類一切行爲的根本動因和合理性依據,而各个人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的,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2.义务论
(1)义务论,也称道义论,是指“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种在先验唯心论的基础上,运用理性自律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他提出“要使一件事情成为善的,只是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必须同时也是为了道德而作出的”。很显然,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应以行为是否为了义务来判定,而义务和我们的倾向可能不一致。例如,对顾客不过度收费的商人,可能是因为这样生意会更好。虽然商人的行为与义务相符合,但也许不是为了履行义务。义务决定人们应该做道德的事,即使我们不喜欢。例如人有义务维护自己的生命,因此自杀总是错误的。 在某种意义上,康德认为有义务去做的一件事,如果越不倾向于去做这件事,则这个行动的道德价值越大。当然,如果我们开心的履行义务则是更好的。
(2)道义论的三大原则:
义务在康德那里是由“善良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如果一个人做某种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他的行为都具有绝对善的价值。康德提出了三条道德律令。
第一条:行为必需具有普遍性。“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种法则具有命令的形式。如果行为不具有普遍性,就不是绝对命令。如不能偷窃,不能杀人,不许说谎。如果人人都说谎,就没有人会相信他人的话,这样说谎就失去了意义,产生了逻辑矛盾。"能否普遍化"是检验绝对命令的一个方法。
第二条:行为必需以人为目的。“不论对己对人,在行动时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本身就是目的。“人是目的”的提法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不能仅仅将人作为手段,应该说,这一说法可以很好地说明现存的很多行为为什么是不道德的。
第三条:意志自律。“实践意志的第三项原则,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这条就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的,“他律”是意志由外在条件决定的,是不自由的表现,而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应该是自由的,所以只能是“自律”。
3.讨论二者的利弊,并以中国大陆或香港的社会现象加以说明。
(1)功利主义的优点
功利主义把一切带来个人感性痛苦的东西都看成恶,直接否定了宗教禁欲主义对人感性幸福压抑的合理性。在边沁的时代,功利主义起到了反对特权来维护公民的平等利益的积极作用。
功利主义促生了社会福利制度,重视结果公平。边沁主义对推进社会生活各领域改革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依據功利原則來作出的道德原則和行為往往符合我們的通常的道德意識。較易解決道义论产生的義務衝突的問題。
(2)功利主义的弊端:
边沁的理论继承了英国经验哲学的理论传统,是经验哲学在伦理学中的体现和发展,不过将主观性极强的情感无限制地扩大化运用,会导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很多行为,即便其可以带来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很难被认为是合理的。
如何计算快乐的总量?虽然边沁设计了“快乐计算法”,也提出了七项计算具体指标,但很显然,这种试图将“快乐”、“幸福”进行量化计算的方法在实际中很难操作,因为快乐痛苦具有不确定性。每个人的人生经历世界观不同,对同种快乐与痛苦的感受程度也不相同。另外,并不是什么东西都是可以被计算的,比如荣誉、尊严、自由、隐私、生命等。
边沁把社会利益堪称个人利益的简单的量的累加,但两者是由本质区别的,甚至有内在冲突的可能。人际的利益冲突与集体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存在,或者会造成公义原则,少数人的利益被牺牲来服务大多数人。从而違反正義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如将功利总和作为社会成就(GDP)的判断准,则导致忽略了基本权利等非效益因素(如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价值评判过于主观,并忽视了分配公平。
(3)义务论的优点:首先,道义论高扬理想主义的旗帜,强调追求高尚的精神境界,对于提高人的道德素质有着重要价值。在现实的物质喧嚣声中,道义论为人们提供了精神的家园,功不可没。其次,道义论突出“人是目的”,为人道主义张目,对于形成“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的社会道德风尚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仅仅把人作为工具,漠视甚至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道义论为解决这些现象提供了理论根据。再次,道义论的道德自律,对于加强公民的自我道德修养有着重要意义。在当代中国道德特别是社会公德的建设中,道德约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道德自律才能使公民的道德修养迈上新台阶。
(4)义务论的弊端:
定然指令只是抽象的, 没有内容。由动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并没提供实质性的基础,除了当事人,行为的动机只能被推测而无法得知,行为被实践通常只是符合规则而无法确定是否出于规则。
道德规范会脱离实际情况。如电车难题。道德规范不能解决义务冲突的可能。如忠孝兩難全。
康德的先验道德不得不以经验为前提和基础。他的道德律令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如果离开了经验,就无法判断其是否成立。就“普遍性原则”而言,道德主体以什么作为是否可以“成为普遍规律”的标准去行动?例如人人都杀人,则无人可活,所以杀人是不对的。但“无人可活”作为否定杀人行为的理由,是由经验获得的,而非先验。所以“普遍性原则”和“人是目的”都是人基于经验而获得的原则,而非先验的。“意志自律”原则强调人的自由,但过份强调人的自由是难以达成社会道德共识的,因为共识的达成必須每一个体都要牺牲一定的自由。
邓小平将革命功利主义诉诸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实践,形成了以革命功利主义为主要特点的伦理思想。他重视动机,更强调效果,判断一切言行的是非标准主要应看实际效果,即“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以及“三个有利于”标准。邓小平的实践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改革和社会的发展。显然,功利主义是有显著优势的。
当今中国社会,以社会利益优先为内涵的功利主义权利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及其在实践中的不良影响已凸显了出来。道义论权利观念以人的尊严和自主性为权利之本,能更好地证成权利的平等性以及弱势群体的福利权,从而有效回应当下中国社会问题,显现出了其理论优势。
但是功利主义权利观念依然拥有强大的影响力。以宜黄强拆为例,舆论痛斥“野蛮拆迁”,认为政府应切实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要求。然而,一名宜黄当地官员却竭力为强拆辩解,其逻辑是:强拆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为地方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意指强拆虽以少数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但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因此是正当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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