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思想起始于哲学思想,崇尚功利与快乐,十九世纪始,功利主义思想应用到了立法和法理学的领域。贝卡利亚、边沁、密尔等法学家是其重要思想代表,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座右铭的法学家们,终生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杰出代表。
杰里米·边沁于1748年2月15日出生在伦敦,自小有着少年老成的品格,不善与人交流而热爱阅读,并有着深邃的思考。1763年,边沁进入林肯法学院,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见习生,同年到牛津,听布莱克斯通教授的英国法律课程,当时边沁就在其教授的课程中发现了荒谬之处。在英国,与著名学者亚当·斯密、法国大革命的一些领袖有着深厚友谊,在1808到1810之间,他与拉丁美洲独立运动的先驱者——弗兰西斯科·德·米兰达建立了个人的友谊,并拜访过米兰达流亡英国时在伦敦的住所。他的生活极有节制,且经常进行户外运动,因而活力充沛,去世前不久仍能步履轻捷。他惜时如命,所以很少进入社交界,也很少阅读批评自己著作的文章。
1776年,28岁的边沁着手写作其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其中,边沁详细阐明了其功利主义的主张,并希望在立法领域吸收功利主义思想,但此书多年之后才得以出版。在这一年,边沁匿名发表了《政府片论》一文,文篇虽有些冗长之处,但获得了极大成功。
1766年,边沁匿名发表了《政府片论》,该书的写作目的是批判其大学导师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一书,之后获得了巨大成功。边沁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在边沁之前,诸多思想家对国家的体制作出过设想。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的目标是由当时的政治危机所决定的,《利维坦》的主张就是为主权找到根据,并且解释主权的范围。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也提出关于政府的理论,他毫不怀疑地接受那种“自然原始状态”的学说,以及那种以订立的契约作为政治社会的凭据的学说。由于孟德斯鸠提出关于主权者的权力划分的学说,思想家们在意识到分权思想的优点后,又一学说得到了主流推崇。在分权学说影响下,欧洲国家普遍向往一种制衡的状态。
边沁向往把平等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他认为要把立法的范围规定得很严。他还认为,法律应当以法典的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就不是完整的立法,而法典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体现,这样编纂法典的后果会给人们带来多大的快乐和多大的痛苦,这也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一条捷径。在一定的社会分工中,人民的幸福标准要成为立法者的立法依据。立法者要有对快乐的感受力,没有这种感受力,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大规模的立法工作。有了这种感受力,一个人便会具有更多的关于人类感情的知识。边沁企图用这种原则来产生一套理想的法律。他绝不满足于提出零碎的建议来纠正英国法律中这种或那种的流弊。他甚至不满足于系统地仔细检查英国法律并指出每一个没有严格遵循功利原则的地方。
人并不是只追求幸福与快乐,也不是并计算的方法将幸福简单相加的单一个体,而是有着丰富的情感并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简单化、绝对化,无法灵活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其指导的立法是无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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