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火了有一阵子了,作为一部反腐大剧,值得深思的地方有许多。而我近距离窥视那些贪官的生活后,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巨贪该不该被判死刑?
追剧的朋友对丁义珍这个角色不会陌生,他在剧中是汉东省京州市副市长的身份,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巨贪。收到通风报信后,丁义珍用他极强的反侦察能力,和黑社会里应外合,从警察的眼皮子底下逃脱,带着早已准备好的假护照,逃往洛杉矶。
可见,丁义珍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历练,心理素质相当强,一有风吹草动便能及时抽身。更何况,他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一个团伙,能随时获知信息,销毁证据,相机逃跑等,罪行可是不一般。
《人民的名义》剧情还在继续,丁义珍的结局还有待揭晓。但现实生活中,并不缺乏这样的巨贪。对于这样的腐败分子,死刑又该不该是他们的结局?
我想起了一个身边的真实案例。
在2001年的时候,我父亲的一名领导-余振东,中国银行一支行行长和两位前行长合伙贪了40亿。40个亿是什么概念呢?当时我们市,10年财政收入总和不到40亿元。单从金额来看,他现在依旧稳居中国首贪之位。
东窗事发之后,他迅速逃到美国,一年后才被美国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和洗钱这三项罪名被判入狱12年。直到2004年,在我国的努力下,余振东才被美国驱逐出境回到中国受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贪污受贿在300万元以上,既可能会判处死刑。那余振东贪了40亿,为何只判了12年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100万元?
在这背后,是因为我国跟美国没有引渡条约,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我国自己所能解决的了。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
“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作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
余振东案件事发较早,当时我国司法各方面还不够完善,他又是第一个引渡回国受审的经济罪犯。我国的妥协是为了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
但是10多年过去了,我们现在对于这种巨贪官又岂能能轻饶!
余振东去年就出狱了,他的家人现已全部在美国定居。据我不靠谱的猜测,他可以回到家人身边,用当时非法藏匿的财产继续逍遥法外。再想想,用12年监狱生涯来换,未免太值得了。这会给潜在的贪官一个幻想,犯罪的风险代价太低,他们承担得起,就会继续滋生贪污腐败。
那回到一开始提的问题上,对于这种大贪官,我们要不要执行死刑?我的答案是:响应国家现在的政策,少杀慎杀,但不得不杀!
首先,慎用死刑。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推行少用慎用死刑的原则。十八大后判刑官员未现被执行死刑,体现出的正是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影响量刑除了涉案金额,还有受贿形式,是否自首,认罪态度等。法官量刑考虑的是犯罪事实和情节,尽量少用慎用死刑,但是并没有废除死刑。
其次,设立终身监禁。新增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并且规定不得减刑、假释。这就完善了刑罚体系,有利于合理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同时也有力震慑了贪腐分子。
最后,“杀鸡儆猴”-死刑才具有最好的震慑力。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不可否认的是,死刑对于无论是潜在的贪官还是同流合污的贪官来说,都能起到最好的震慑作用。不废除死刑,才能有效遏制官员腐败的行为。
因此,对于巨贪,我们要慎杀、少杀,但不能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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