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原【第09篇子罕第30章】
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游梦僧直译】孔子说:“可给予提供学习的机会,不可能给予学到正道;可给予学习到正道,不可能给予推立(为官);可给予推立(为官),不可能给予权力。”
【游梦僧意译】孔子说:“(鄙夫为了保全官位,对于后来人,)可给予提供(在官办学校)学习(当官)的机会,不可能给予学到(为官的)正道;可给予学习到正道,不可能给予推立(为官);可给予推立(为官),不可能给予权力。”
【杨伯峻译文】孔子说:“共同学习,不一定能共同进步;共同进步,不一定能共同创业;共同创业,不一定能共同开拓。”
【钱穆译文】先生说:“有人可和他共同向学,但未必可和他共同向道。有人可和他共同向道,但未必可和他共同强立不变。有人可和他共同强立不变,但未必可和他共同权衡轻重。”
【李泽厚译文】孔子说:“可以在一起学习,未必可以走同一条路;可以同走一条路,未必可以坚持同样的原则性;可以坚持同样的原则性,未必能有同样的灵活性。”
【注】三大家基本情况:杨伯峻——代表老式的考据,更多文言文解释的传统视角;钱穆——代表台湾最高水平,更多历史学家和宋明理学的视角;李泽厚——代表大陆最高水平,更多哲学家和五四西学的视角。
【详解】杨钱李三老的解读,让人读着就云里雾里的,不知所云。实际是他们自己都没读懂就强而解之的结果。
又由于他们都解不通,就因一个“权”字而起了“权”与“经”的千年论辩,就正确解读《论语》来说,毫无益处,反而越辨越远。
正如“欲练神功,必先自宫”一样,要想读懂《论语》此章,必先自宫,哦,不,不,不!是必先了解春秋时期的官员任用制度。
上一文,明确了鄙夫的实例人物,就是窃居其位、见贤而不用(不与立)的臧文仲——【15卫灵公篇14】子曰:“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
并且指出本章孔子所言,便是鄙夫打压人才的手段,也就是怎么个“无所不至矣”——【09子罕篇30】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何以见得,本僧下面“从实招来”,大家莫动粗(呵呵)。
先说说春秋时期,即那远还没有开始科举制度的时期,官员的任用制度。
简单说一下,春秋时期,官员的来源总体有三:世袭、举荐、学校培养。
世袭,指某专权一代继一代地保持在某个血缘家庭中的一种社会概念。简单地说就是:我爸是大夫(注意,不是医生),我是我爸的大儿子,所以我以后就是大夫。
举荐,在位者发现能人奇士,向国君推荐;或者是下级向上级举荐。比如《论语》中大篇幅谈及的管仲,就是鲍叔牙向齐桓公举荐的。
学校培养,春秋之前及春秋中前期,均为官办学校,春秋后期,私学才出现,孔子就是最出名的代表。官学更偏向于选拔,比如六艺的比赛;私学重在举荐,比如“子使漆雕开仕”。
春秋时期的官员任用制度,概说如上。这足够理够孔子说的“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了。
在解读之前,咱把两章放在一起,以利于理解:
“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连上“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前者是对后者的高度概括;后者是对前者的详细描述。
“与学”是容易解读错误的,你初读此章之时,有没有这样的疑问:“一样的句式,为什么独独第一个‘学’字前有‘共’字,而其他没有?”
有,就很正常了;如果没有,那只能说明你读得不够细心。
为什么是“可与共学”,而不是“可以学”?“与”如果解读成“一起”,“共”也是“一起”,岂不重复了?!古文讲究惜墨如金,特别是《论语》这种级别,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呢?
事实上,不是《论语》写错,而是千百年来的解读错误。朱熹如此(《论语集注》:可与者,言其可与共为此事也),杨钱李老三亦如是,
本章讲的是居上的鄙夫打压居下的人才的手段,所以,用“可与共学”,而非“可与学”!前者是居上而对下的说法,而后者是平等的关系。
可,能够,可以。《孟子·梁惠王下》:王之大欲,可得闻与?
与,赐予,施予,给予。《论语·雍也》: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子曰:“与之釜。”
共,通“供”,供给,供应,提供。春秋·左丘明·《左传·僖公三十年》: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
适,往,到。《说文》:适,之也。段曰:“往自发动言之,适自所到言之。”《诗经·魏风·硕鼠》:逝将去女,适彼乐国。
道,方法,技巧。如“门道”。
什么都有它的门道,所谓“盗亦有道”——《庄子·外篇·胠箧第十》:跖之徒问于跖曰:“盗亦有道乎?”跖曰:“何适而无有道邪?”
这里的道,讲的是为官的门道。因为这里是鄙夫“事君”后,为保自己的官职,去打击人才的,就是不让他们学到为官的正道。
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鄙夫为了保全官位,对于后来人,)可给予提供(在官办学校)学习(当官)的机会,(但)不可能给予学到(为官的)正道。
立,扶立,推立。《史记》:三十日不还,则请立太子为王。
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给予学习到正道,不可能给予推立(为官)。
孔子因臧文仲“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而质疑他是“其窃位者与”(窃居其位、尸位素餐)。
于此,可能有读者会问:“柳下惠不是当上‘士师’了吗?怎么还说‘不与立’?”因为在臧文仲的“领导下”,柳下惠被“三黜”。注意,这个“三”不是三次,而是多次被贬黜。
见【18微子篇02】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
权,权柄,权力。《韩非子·五蠹》:争士橐,非下也,权重也。
可与立,未可与权,可给予推立(为官),不可能给予权力。
一个官员能给手下谋到最大的权力是什么?就是与自己平级的官位,这是自身权力的极限。
对而应之,《论语》举了一个例子,那就是卫国的公叔文子举荐他的臣下僎,使之与其“同升诸公”,也就是由上下关系,变成了平级关系。
孔子用“可以为‘文’矣!”来盛赞“不拘贵贱荐人才”的公叔文子。认为孔子是等级的维护者的人,这就足够给你一响亮的巴掌了吧。
综而言之,这里的三个短句,讲的就是鄙夫为了自己的位置不受到威胁(患失之),而对不同级别的人才的打击方式,由轻至重,无论你是什么人、处理什么境遇,都在打击之列,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无所不至)。
现实的例子是什么呢?就是有些无良教授,学生照收不误,但不教真本事;教给了学生真本事,但不给予他做项目;给予学生做项目,学生超越自己的成果,就据为己有(自己的大名永远放在第一位,生怕抢了风头)。
……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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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篇子罕第30章原文】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遊夢僧直譯】孔子說:“可給予提供學習的機會,不可能給予學到正道;可給予學習到正道,不可能給予推立(為官);可給予推立(為官),不可能給予權力。”
【遊夢僧意譯】孔子說:“(鄙夫為了保全官位,對於後來人,)可給予提供(在官辦學校)學習(當官)的機會,不可能給予學到(為官的)正道;可給予學習到正道,不可能給予推立(為官);可給予推立(為官),不可能給予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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