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府所属南海、番禺、顺德、香山等县,至迟从明末开始即出现了“不落家”(归宁不返)现象,随后也扩展到肇庆府。
所谓“不落家”,即女子结婚后仍长住娘家,只在重要节日或翁姑生日时在夫家住宿一两天。著名诗人屈大均的发妻即实行“不落家”。这一风俗的起源,与古越族女子地位较高的传统有关。这种风俗到清代已经带有抵制包办婚姻、家庭专制的意味。1900年,孙中山领导的《中国日报》刊出《男女平等之原理》一文,注意到“不落家”是对包办婚姻的抵抗。该文指出:“今居中国,男不识女,女不识男,互昧平生,强作婚姻,非其志也,迫于礼已。其或不顺,势必至男则休妻再娶,女则归宁不返。”
从“不落家”传统,又演变出一种新的形势,叫做“守清”,即未婚女子特意与刚刚去世的青年男子牌位“拜堂”,取得所谓“名分”后独立生活。这种形式更进一步,明确表示对包办婚姻的反抗。
在“守清”之外,大约在清代中期,广府地区又出现更具普遍性的“自梳”。旧时代姑娘扎辫,已婚妇女梳髻,“梳起”则是未婚姑娘梳髻以示终身不嫁,是一种非常隆重的仪式。自梳女为维护自身生活方式,往往义结“金兰”,居住于共用的“姐妹屋”“女屋”之中。她们的不婚、自养、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是数代女子以死拒婚、付出惨烈代价争取得来。
此外。还有“花女”的称谓,指的是不愿意结婚的自梳女。
姓名权与财产权难以分离。财产总是登记于一定的姓名之下;有了独立的姓名权,财产权才能有明确标识。独立姓名权的普遍出现,显示在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女性财产权已突破了传统礼法限制。她们在向庙宇捐款时使用实名,显示她们的捐款来自本人工作、经营所得,而非来自父亲的赠与。
自梳女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广州府得到广泛承认的“习惯法”基础上实现的。在举行正式“梳起”仪式、入住“姐妹屋”之后,社会默认自梳女已拥有独立财产权,她们从事雇佣工作、经营工商业、置业收租、放债收息等所得归她本人所有、支配,不必将所得上缴于男性家长。自梳女年老之时,可按本人意志,立遗嘱将遗产由其侄子或“契女”(干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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