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是民商事诉讼的热点和难点之一。案件还没开庭,双方当事人往往就因争夺管辖法院打得天昏地暗了。
生活是复杂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得不够详尽的地方,由司法解释来填补,司法解释补完还漏的,还有司法解释的解释(各种批复、答复)来补锅,等不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和答复(嗯,包括书面答复和电话答复),高级法院还会制定指导意见,供本省各级法院参照适用。
但是,生活实在太复杂,疑难杂症层出不穷,无论法律、司法解释、批复、答复、指导意见规定得多么细致,总有力有不逮之时。
笔者最近在学习中就碰上了一个有意思的管辖权问题。
原告:我选择在天津高院起诉
天津公司与浙江台州公司签订进出口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产生纠纷由天津滨海法院管辖。
后双方发生纠纷,天津公司起诉要求台州公司赔偿2.59亿元,因争议标的金额已远超滨海法院管辖的上限,滨海法院无权管辖,原告遂向上一级法院即天津高院起诉。
被告:天津高院没有管辖权,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台州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约定由滨海法院管辖的合同条款,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台州中院管辖,天津高院没有管辖权。
天津高院:我有管辖权
天津高院裁定驳回台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
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系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依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及民诉法“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接受货币一方天津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本院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天津高院有管辖权,但他们的裁判理由不对。
台州公司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有意思的,最高法院认为天津高院有管辖权,天津高院驳回台州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但裁判理由错了。
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
约定管辖条款往往包含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的内容,如果其约定只是违反了级别管辖标准,可以认定级别管辖的约定无效,但一般不宜以此否定整个管辖约定,可以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的级别调整。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59亿元,超出了滨海新区法院管辖范围,但是在地域管辖方面不宜认定无效,应由其上一级法院即天津高院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由天津高院审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有关地域管辖约定的真实意思,又符合依级别管辖确定的管辖法院的唯一性、排他性要求。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辖终99号)
法律就这样博大精深,一个简单的合同条款,却有如此复杂的法律解读,连高级法院法官的观点也不被最高法院认可(这个问题没有错对,只能说不被上级法院认可)。
案涉进出口代理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条款确实粗疏,涉及数亿元的交易,天津公司却简单套用了几十万元标的额合同的管辖条款,给日后的诉讼带来了麻烦。
律师为当事人起草、审查合同,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推敲,以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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