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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二节 早期共和国(4)

第六章 第二节 早期共和国(4)

作者: llRO | 来源:发表于2020-06-27 08:49 被阅读0次

    ④李锡尼和绥克斯都法

    前376年,李锡尼和绥克斯都当选保民官。提出了涉及及土地、债务、政权三个问题的新法案,贵族强烈反对,双方经过10年抗争,最终使这个法案变成了法律规定:

    1.全体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有土地,但不得超过五百犹格;2.年民所欠债款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剩余差额分三年还清;3.取消军事执政(10人)官,恢复执政官职,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名平民。该法案通过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的一个转折点。

    其他高级官职也陆续对平民开放:

    前356,平民获得担独裁官的权利;

    前351,监察官;

    前337,行政长官;

    ⑤波提利乌斯法

    前326年,罗马通过波提利乌斯法案,

    规定: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以人身作为借款抵押品。(实际上是废除了债务奴役制)债务奴役制废除。(最重要成就)因为这是他们走向自由的开端。

    ⑥霍腾西乌斯法

    前287年,独裁官霍腾西乌斯(平民出身)提出法案,要求:平民大会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公民起约束作用。“霍法”通过标志着平民与贵族在法律上平等地位的确立。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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