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1921-2002),美国政治家,哈佛大学教授。思考如何打造一个公平社会,于是将所谓“正义”的概念套用与社会福利的探讨,也促使当时已陷入低迷的“政治哲学”得以重振声势。他以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性评论家角色,引发辩论热潮。
罗尔斯认为,要打造公平社会,首先要确定“社会”。他将所谓的“社会”,定位在“追求互惠互利的共同冒险计划”,同时思索在那样的社会分享利益的方法。
如何分配?这最关键的问题,如何保障公平?
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那就是分配的基础共识,为了创造出这样的状态,必须带上一层“无知之幕”。——也就是在缔结契约,确立分配方案时,人人没有任何差异,人人处于平等合理的相同情况之中。唯有如此,才能以相同条件思考对于其他人而言的正义为何。
这个道理,我能理解。
想起十多年前分配绩效工资时的一次一次会议,参会的人有行政领导,有中层,一线教师,还有后勤服务人员,试图制定出大家都满意的分配方案。开了多次会议,依然是各说各,各自为自己争取利益。连可怜一点中考奖,后勤人员也要分一杯羹,结果基本均分,根本没有体现出一线教师多劳动多辛苦多得原则。看似公平,实质是抹杀辛苦劳动的价值。
因为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利益层面参与建议和讨论。或者美其名曰,是为了那个群体代言。
罗尔斯提出“正义两大原则”——
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得以享受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此等自由体系必须与他人同样的体系兼容。
第二原则B——机会的公平均等原则。“在机会公平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各项公职或地位”。所有人都有机会,而不是某些特权人士的特权。
第二原则A——差别原则。个别情况需要差别对待。比如,社会最弱势族群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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