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的郭某因酒驾肇事后逃逸,交警追到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经检验郭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郭某家人曾质疑警方执法,称出现坠楼的结果是因为交警对他进行精神压制,引发其情绪紧张暴躁才导致他慌不择路。
肇事逃逸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逃逸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15日拘留,且吊销驾照,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如果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逃逸行为,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现实中,如果肇事者逃逸的话,将会加剧破案难度,容易让受害人找不到肇事方,损失无法弥补,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追赶肇事逃逸者,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更是公民的道德义务。
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不是法定罪名,只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呢?
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由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过,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都应以投案自首论。道路交通法规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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