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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不一样,如何选择?(附借条范本)

借条、欠条不一样,如何选择?(附借条范本)

作者: 小cai一号 | 来源:发表于2019-08-13 17:54 被阅读3次

    “钱好借债难还”,在生活中,很多人都遇到过借钱给别人,或者向别人借钱的情况。因借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比比皆是,并且这种纠纷更多的发生在熟人社会。

    “借条”“欠条”是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二者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是两者之间却有很大的区别。

    那么当有借款发生时,“借条”与“欠条”该如何选择?怎样写才更规范?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顾名思义,因借贷产生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一种书面凭证,而“欠条”的产生则可能基于更多的原因,比如买卖、租赁、劳务、承揽、承包等等,当然也可以包括借款。

    就二者范围、产生原因来说:

    二、证明力大小(举证责任)

    正因为“欠条”产生的原因多样和复杂,当产生纠纷时,极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纠缠不清,需跟其他证据配套使用(比如买卖中供货单、劳务事实等),才能判断其产生的来龙去脉,因此主张、举证相对繁琐。而“借条”通常只需要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及经过,针对举证的难易来看,欠条证明效力相对没有借条大。

    就二者证明效力来说:

    三、诉讼时效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对于诉讼时效并没有明显很深刻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因此丧失经诉讼强制义务人履行的制度,因此也被称为“消灭时效”。

    1、对于约定了还款(给付)期限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

    2、对于未约定还款(给付)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则有比较明显的差别。

    借条:没有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纠纷,借条从主张还款时开始计算,有三年诉讼时效。三年内再次主张还款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产生新的三年诉讼时效,以此计算最长可达到20年

    欠条:从书写欠条次日算起,只有3年的诉讼时效。

    就最长诉讼时效而言:

    四、借条范本

    五、关于利息

    借款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

    六、风险防范

    “借条”“欠条”中应保证文字准确精准,没有歧义,如金额较大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合理保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必要时可以予以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记录中应尽量保证能体现个人身份。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借钱见人心,还钱见人品。常言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不要让金钱败坏了自己的人品。事后弥补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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