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好友找我抱怨,说是他公司一名核心员工再没有履行提前30天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就私自离职了,导致公司的一项业务由于没人及时跟进,被客户投诉到了老板那边,最后公司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还赔了几万块进去。
听完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先是对好友公司的遭遇深感同情,紧接着就告诉朋友,这种情况下公司方其实是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这名擅自离职的员工赔偿公司那几万块损失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公司与员工双方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时,如果员工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仅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若员工还处于试用期,那么仅需3天即可。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那就是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通知自己要辞职的消息,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及时的找到合适的顶岗人员。
而如果员工没有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就擅自离职的话,那么公司是有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赔偿因擅自离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的。
举个例子
孙晓梅于2017年6月13日入职深圳某货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一职,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孙晓梅每个月的固定工资是4500元,公司依法帮其缴纳五险一金,2019年3月中旬,孙晓梅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职。
2019年5月份,货运公司向孙晓梅的住所邮寄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表示孙晓梅由于多日旷工,公司已经对其按照自动辞职处理,并在未端表示要求她赔偿公司的10000元的损失,原因是她擅自离职后,由于公司一时半会无法找到合适的顶岗人员,无奈下只好花高薪招了一名员工。
孙晓梅并不愿意支付这笔钱,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决孙晓梅赔偿公司因短时间内无法招到合适员工,只能花高薪急招一名员工顶岗的损失10000元,然而公司的请求最后被仲裁委驳回。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对于裁决结果公司表示不服,选择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孙晓梅表示自己当时由于老家有点急事,所以才会选择擅自离职,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晓梅在没有履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告知公司,节课解除劳动合同,这代表了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但《劳动合同法》第90条同样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晓梅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所以法院最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做出判决,要求孙晓梅赔偿公司10000元的损失。
总结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违法法律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若我们想要辞职的话,还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诉公司比较好,千万不要擅自离职。
当然,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不用履行提前30天告知公司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当公司本身存在违法情况的时候,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而这种情况下的辞职,是不需要履行提前30天告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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