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陈可辛导演的《中国合伙人》上映,引起热评。讲述了“土鳖”黄晓明、“海龟”邓超、“愤青”佟大为三个有志青年为了梦想一起打拼,最后实现了人生理想的故事,原型是新东方,俞敏洪。2013年9月,马云宣布阿里巴巴实行合伙人制度,也让更多人对合伙制度产生更浓厚的兴趣。今天来谈谈什么是合伙人?
阿里合伙人名册(38人)
1、马云,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执行主席、阿里巴巴创始人、创业十八罗汉之一。2、蔡崇信,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执行副主席、创业十八罗汉之一。3、张勇,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兼首席执行官(CEO)、创业十八罗汉之一。4、武卫,阿里巴巴集团首席财务官。(CFO)5、王坚,阿里巴巴集团技术委员会主席。6、彭蕾,前蚂蚁金服董事长、创业十八罗汉之一。7、邵晓锋,阿里巴巴脱贫基金秘书长。8、戴珊,阿里巴巴集团B2B事业群总裁、阿里创业十八罗汉之一。9、石义德,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法律顾问兼公司秘书。10、金建杭,前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阿里创业十八罗汉之一。11、吴泳铭,阿里巴巴集团资深副总裁、阿里创业十八罗汉之一。12、蒋芳,阿里巴巴副首席产品官。13、刘振飞,高德集团总裁。14、童文红,阿里巴巴集团首席人才官、菜鸟网络董事长。15、王帅,阿里巴巴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16、俞思瑛,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阿里中国法务负责人。17、张建锋,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技术官。18、张宇,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19、吴敏芝,阿里巴巴首席客户服务官。20、程立,支付宝核心员工之一。21、樊路远,阿里影业CEO。22、彭翼捷,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23、胡晓明,阿里云总裁。24、井贤栋,蚂蚁金服董事长的兼CEO。25、蔡景现,来自阿里云技术团队。26、倪行军,来自小微金服集团技术团队。27、方永新,来自人力资源及组织文化团队。28、俞永福,原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董事长。29、郑俊芳,阿里巴巴集团首席平台治理官兼首席风险官。30、赵颖,阿里巴巴全球化领导小组组长、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31、孙利军,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32、胡喜,蚂蚁金服平台数据事业群研究员。33、吴泽明,天猫事业部产品技术部研究员。34、闻佳,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办公室研究员。35、曾松柏,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办公室研究员。36、蒋凡,淘宝天猫总裁。37、蒋江伟,阿里巴巴研究员。38、宋洁,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
合伙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明代时期传入中国。合伙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合伙制度已经被中国商人灵活熟练地运用在商业活动中,而且效果非常好。
简单讲,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在我国,合伙大致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主要谈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
从本质上讲,个人合伙是一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是在生活中十分普遍的民间投资形式,形式灵活,甚至不用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到法律规制少,简便易行。
个人合伙的字号
个人合伙字号不能是党政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明示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书面委托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口头合伙协议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往往都是基于朋友、亲戚之间的信任而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由于信任和对法律认识的缺失,大家往往对合伙协议不重视,签订的内容也十分简单,导致存在很多隐患,合伙纠纷案件也非常多,朋友亲戚关系也因此受损。
合伙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债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期间的财产
合伙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如果某个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首先对于合伙债务,当合伙人没有没有偿还能力时,应由其他合伙人代为偿还,然后再追偿。其次对于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才可以用其合伙财产偿还,此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分为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开除退伙
自然退伙是指合伙人死亡而自然终止合伙资格。
开除退货是指由于某一合伙人故意损害合伙利益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起决定要求其退出。
退伙不代表债务的消失。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即使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法人合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之间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债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合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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