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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所谓无权处分,乃无权利人以自己之名义处分他人权利标的物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为不法行为,但法律为求交易之便利及兼顾相对人之利益,故仍规定其为效力未定之行为。
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所谓无权代理者,乃具备代理行为之其他要件,仅欠缺代理权之代理。无权代理之本质属效力未定之行为。
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之不同,列述如下: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4、题目
【题目】6月1日甲寄放1台自行车于乙处。6月3日乙以甲之名义让售该自行车予丙,并交付之。6月5日乙才告知甲该事,试问6月4日当天,乙丙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A)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B)债权行为效力未定,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C)债权行为效力未定,物权行为有效
(D)债权行为效力未定,物权行为无效
【答案】B
【解析】
乙以甲之名义(他人名义)出售自行车予丙,构成无权代理,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所以,包括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属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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