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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民法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作者: 忧乐有时乎 | 来源:发表于2018-07-29 20:20 被阅读56次

    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构成要件
    1. 处分人无财产处分权;
    2.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 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PS:若处分人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定性为无权代理合同。

    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需要登记的已依法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联系与区别

    联系

    无权处分是产生善意取得的前提,即处分人对财产无处分权时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

    区别
    1. 无权处分保护原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
    2. 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总结

    无权处分包括合法占有无权处分、非法占有无权处分。

    合法占有无权处分时,此时物权效力待定,经原物所有人追认同意或无权处分人事后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后,受让人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反之,处分行为无效,但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仍然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此时,原物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非法占有无权处分时,因无权处分人以非法占有的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此时不需要取得原物所有人追认,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受让人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疑惑

    1. 民法之非法占有与刑法之非法占有。
    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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