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11月小张与房东小李签订了书面租房合同,租期一年,房租每月1100元,按季度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一年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按照原先的租赁合同履行。2023年3月,房东要求小张强制搬离,拒绝退还押金与剩余租金,并且要求小张赔偿空调、洗衣机损坏、墙面脱落、地板隆起、衣柜开裂、吊灯等各项损耗。小张称以上均为自然损耗,且房东在租期未满时就要求搬离,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法理分析
原先签订的租房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可进行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此,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租赁期满后,未续签,双方未达成合意,此时租赁合同自然解除。
第二种情况,则是租赁期满后,未续签,但是租户交纳了租金,继续使用房屋,而且房东也并未提出异议,此时原先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此时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户是否需要对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自然损耗承担赔偿责任?
不需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租户正常使用房屋及室内设施,由此产生的折旧与自然损耗,不应当由租户承担。在房东无法证明上述损害系由租户人为造成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要求租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示:租房前与退房时,为避免后期发生争议,可对房屋拍摄视频证据留存。)
温馨提示租房前,双方应当对房屋内设施的使用状态进行确认;合同尽可能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用语准确避免出现歧义。另外合同条款还应当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管辖问题等,以免后期扯皮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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