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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处罚的疑惑

偷税处罚的疑惑

作者: kongtax | 来源:发表于2018-05-29 11:57 被阅读0次

案例载于中国税务报2018年1月23日第六版税务传真《私刻公章做假单 逃税不成反领刑》,作者:谢晓嫣 林海斌

案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联系kongtax@qq.com,我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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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文:

    企业涉税指标疑点重重,但实地核查却收效甚微。是检查人员判断有误,还是另有原因?检查人员再次审视企业经营资料,发现企业负责人主动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似乎有些问题……

    产销不符:塑料厂疑点重重

    近期,浙江省温岭市国税局稽查局对S塑料制品厂实施税收检查。通过实地核查和外调企业资金流,检查人员查实该企业通过“账外账”方式隐匿市场销售收入1353.75万元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230.14万元、个人所得税104.64万元,加收滞纳金157.66万元,并处罚款24.19万元的处理决定。

    塑料制品行业是浙江省温岭市的传统经济行业,近几年随着市场需求增加,该行业快速发展,但企业经营不规范、涉税问题多发情况也较为突出。为此,近期温岭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行业实施税收专项检查。

    按计划,在重点检查前,该局对该行业企业组织了一次全面自查。在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纳税资料及外围信息数据研究后,S塑料制品厂进入检查人员视线。

    S塑料制品厂成立于2002年12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业务,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施某与其妻赵某为合伙人,施某为实际管理人。

    检查人员分析发现,该企业2014年1月~2016年7月间年销售收入保持在1800万元左右,销售收入稳定,3年税负和行业平均值持平。企业的主要产品为塑料水桶、脸盆、垃圾桶等。此类企业由于产品是日常生活用品,有不少客户是不需要开票的个体经营户、小商贩。因此企业纳税信息中,应有大量的不开票销售收入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收入。但该企业纳税申报表附表中,“未开具发票”对应的收入一栏数据为“0”,“开具其他发票”一栏中对应收入也寥寥无几。

    此外,该企业年平均产值用电能耗为9.8元/千瓦时,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检查人员认为,在第三方用电数据无误、企业生产设备并未实现智能升级的情况下,单位产值能耗畸低,该企业存在人为降低账面产成品数量嫌疑。

    在前期自查阶段,企业称发现2015年12月存在未开票、未入账销售收入,自行补缴增值税10万元。

    但检查人员将企业厂房面积、注塑机数量、工人数量等生产要素与企业年产值比对分析后发现,该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远超账面产值。结合案头分析和自查补税情况,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近3年在销售收入申报方面存在不实嫌疑,决定成立检查小组对该企业2014年1月~2016年7月的销售情况实施核查。

    突击检查:发现94张销货清单

    检查人员对企业生产车间、仓库、财务室实施突击检查。对货物存放场所,重点检查验收入库单、领料单和发货单。生产车间核查注塑机等固定资产、塑料粒子等原材料的入账以及生产情况,同时,检查企业办公电脑记录, 重点了解生产进度、员工考核、业务费支出和应收应付款等经营信息。

    检查人员在企业财务办公室、仓库及车间并未获得有价值信息。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抽屉里,发现了94张销货清单,经确认为企业2015年6月~12月期间销售记录。检查人员现场对94张销货清单信息与企业账簿及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其中涉及43.73万元的销售收入,并未在账簿中反映,属未申报收入。

    在检查组比对清单时,一份销货清单右下角一串疑似账号的手写数字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对此,企业负责人施某称,该串数字是其个人的农业银行账户,可能是自己当时核验账目时随手写在了清单上。施某表示积极配合调查,可以提供该账户的对账单以供检查人员调查核实。

    对于企业年平均产值用电能耗低的问题,施某称,企业目前正研发新产品,所以产品数量和产值受到了影响。

    随后,施某主动提供了其农业银行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明细7张,涉及汇入款项记录274条,往来金额98.6万多元。施某主动承认,账户中有近10万元的汇入款项是企业未开票销售收入,其余收支均为自己和朋友间资金借贷往来。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结果,与之前的案头分析预判差距较大,检查人员仅从94张销货清单中发现企业存在的一些未申报销售收入。这是该企业的全部未申报收入吗?施某“积极”配合背后是否另有目的?重重疑云萦绕在检查人员心头。

    深挖细审:识破伪造银行账单

    检查组经过研讨,决定对核查过程中查获的企业资料、销货清单和施某的对账单作深入分析,通过核实施某提供情况真伪,从中寻找突破口。

    检查人员再次审视94张销货清单,详细比对企业购货方和出库单,明确“货物流向”,同时对比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流水信息,核实明细账内相应“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变动情况,核实“资金流”。

    检查人员发现,94张销货清单中有一笔1.3万元的货物只有“货物流”而缺失“资金流”。而在施某提供的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明细中,也未发现该笔资金。这笔消失的资金,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检查人员判断,如非该企业另有货款往来账户,那就是施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误。并且,在两年半时间内,施某作为企业老板,其与外界有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怎会仅有90多万元收支额?难道施某提供的对账单有问题?检查人员于是调取近期其他案件中的农业银行对账单资料,与施某的对账单进行比对。

    检查人员发现了两处疑点:一是施某提供银行对账单上的银行业务章形状有异。二是施某提供银行对账单所盖银行人员业务办讫章编号不一。按银行业务规定,一份银行对账单上,应只加盖一个办理该项业务银行人员的固定编号的业务办讫章,不会无故变更。而施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对账单上,业务办讫章的编号时而为“02”,时而为“04”,有悖银行规定。

    调查人员立即前往相关银行,提请对施某个人账户进行调查。经银行鉴定,施某提供的对账单系伪造单据,不仅所盖业务章为假章,并且对账单的收支记录也不完整。

    随后检查人员从银行提取了施某该账户两年以来的真实流水业务对账单共70张,涉及汇入款项记录2657条,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

    面对这份真实对账单,施某承认前番所提供对账单为伪造,但其辩称,真实对账单中的大部分收支款项仍为与朋友和同业间的借贷往来,并再次“主动”提供了多份资金往来方出具的借贷款证明。

    但此时,施某提供的证明再也不足以取信于检查人员。

    外调追踪:锁定账外经营证据

    为查明情况,检查人员就这份真实对账单展开了深入调查。施某个人账户所汇入款项数据庞大、来源复杂,并且确实存在资金借贷往来等情况,给款项性质的区分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

    调查人员迎难而上,对对账单的资金流转记录逐条核对证实。让施某指出信息中哪些属于资金借贷往来,哪些属于货款往来,然后对属于借贷往来的数据进一步清分和筛查。

    检查人员结合对账单流水明细数据,根据资金借贷收支和货款收支所呈现的不同流向特点,对账单中汇款人名字和账户逐一清分。随后,以汇款人名字为线索,结合征管系统内纳税人数据和第三方信息,核查汇款人所属企业情况及其是否从事塑料制品销售等相关业务。

    根据账户中清分出的疑点汇款人信息,检查人员赴浙江省绍兴、义乌、台州等十多个地区,对30多位账户汇款人实施外调,实地了解企业业务情况,核查其与S塑料制品厂是否具有购销关系。经核查,30多家汇款企业均与S塑料制品厂存在产品购销及业务往来。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施某最终承认,在2014年1月~2016年7月间,采取销售产品不开发票不入账和销货款项汇入个人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1353.7万多元的违法事实。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温岭市国税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230.14万元,加收滞纳金87.96万元,并处罚款24.19万元的决定;温岭市地税局依法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04.64万元,加收滞纳金69.7万元的处理决定。

    此外,由于施某私刻业务章、伪造银行对账单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施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施某当庭认罪,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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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案例本身很精彩,线索的发现、数据的核实都委实不易,但是我对处罚的比例有一些疑惑。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案例表述来看,S塑料制品厂的行为是符合上述表述的,应该定性为偷税,但是案例中做出的处罚仅为所偷税款的10%多一点(24.19/230.14=10.51%),不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区间中,不知道是何原因。

      案例中地税没有做出处罚,也让人很疑惑,偷逃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同一个行为的结果,一个有处罚一个没处罚,实在说不过去,或许是不同税务机关的原因吧,国地税合并后相信就不会有这种情况了。另外,对于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的问题也没有提及,不知道是做的何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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