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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2020 会计教材 - 2002-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CPA 2020 会计教材 - 2002-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作者: CPA冲鸭 | 来源:发表于2020-05-27 15:43 被阅读0次

    第二节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现举例说明部分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

    (一)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就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 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企业选用的有关折旧方法反映相关固定资产包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税法中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另外,税法还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而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因每一期间折旧额的差异产生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有关减值准备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20-1】A企业于20×6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该类(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零。20×8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50万元。

    分析:

    2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750-75×2=600(万元),该账面余额大于其可收回金额5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计提5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750-75×2-50=550(万元)

    其计税基础=750-750×20%-600×20%=48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80万元之间存在的70万元差额,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0-2】B企业于20×6年年末以75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B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年。计税时,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其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该企业计税时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假定会计与税法规定均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均为零。20×7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12个月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

    分析: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750-750÷5=6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750-750÷10=675(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675万元之间产生的75万元差额,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假定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另外,会计准则中规定有例外条款,即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该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持续持有过程中,在初始未予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范围内的摊销额等的差异亦不予确认。

    【例20-3】A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2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2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
    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A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8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 2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

    A企业当期发生的2 000万元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200万元。所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8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 8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600万元。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600万元暂时性差异因产生于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该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且该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既未影响会计利润,也未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600万元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不予确认。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是否需要摊销、摊销方法和年限的差异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外购商誉除外),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时不予摊销,但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造成该类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税法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在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提取发生变化,从而造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20-4】乙企业于20×7年1月1日取得的某项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为1 500万元,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后,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乙企业无法合理预计其使用期限,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7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表明其未发生减值。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

    分析:

    会计上将该项无形资产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未发生减值,其在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取得成本1 5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1 350(成本1 500-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摊销额15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 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350万元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将计入未来期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可以理解为因为该150万元已经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当期应交所得税,未来期间不会再予扣除,当企业于未来期间产生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时即应交税。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似,可比照处理。

    【例20-5】20×7年10月20日,甲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支付价款2 0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7年12月31日,该投资的市价为2 200万元。

    分析: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市价为2 200万元,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的、在20×7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2 200万元。

    因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在20×7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应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为2 000万元。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 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2 000万元之间产生了2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0-6】20×7年11月8日,甲公司自公开的市场上取得一项债权性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该投资的成本为1 500万元。20×7年12月31日,其市价为1 575万元。

    分析: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该项金融资产在会计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其账面价值应为期末公允价值1 575万元。

    因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该项金融资产的期末计税基础应维持其原取得成本不变,为1 500万元,该融资产在20×7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1 575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500万元之间产生的75万元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期以1 57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金融资产时,出售价格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75万元将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资产

    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的,如:

    (1)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模式,采用该种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另一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因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专门的税收处理规定,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20-7】A公司于20×7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7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预计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A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

    分析:

    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9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后的金额,即其计税基础=750-750÷20×5=562.5(万元)。

    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9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562.5万元之间产生了337.5万元的时性差异,在其未来期间预期能够产生900万元的经济利益流入,而按照税法规定仅能够扣除565.5万元的情况下,该差异会增加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有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其账面价值会随之下降,而税法规定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之前、预计的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变化,造成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例20-8】A公司20×7年购入原材料成本为5 000万元,因部分生产线停工,当年未领用任何原材料,20×7年资产负债表日估计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4 000万元。假定该原材料在20×7年的期初余额为零。

    分析:

    该项原材料因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5 000-4 000=1 000(万元)。计提该存货跌价准备后该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

    该项原材料的计税基础不会因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其计税基础为5 000万元不变。

    该存货的账面价值4 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5 000万元之间产生了1 0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会减少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0-9】A公司2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 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6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均为零。

    该项应收账款在20×7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5 400(6 000-600)万元,因有关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6 000万元,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600万元暂时性差异,在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为零。

    其他交易或事项中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20-10】甲企业20×7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分析:

    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500万元-500万元=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可以理解为:未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500万元的经济利益流出用以履行产品保修义务时,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即减少未来实际发生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预收账款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零,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例20-11】A公司于20×7年12月20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
    2 500万元,作为预收账款核算。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分析:

    该预收账款在A公司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 500万元。

    该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 5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金额2 500万元=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2 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2 500万元暂时性差异,该项暂时性差异的含义为在未来期间企业按照会计规定确认收入,产生经济利益流入时,因其在产生期间已经计算交纳了所得税,未来期间则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会减少企业于未来期间的所得税税款流出。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20-12】甲企业20×7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4 00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4 0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为3000万元。

    分析:

    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于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

    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于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4 000万元 - 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4 0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4 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 0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该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但之所以不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是两者之间的1 000万元差异在产生当期不能税前扣除,在未来期间亦不能税前扣除,从而构成一项永久性差异,其不会对企业未来期间的计税产生影响。

    (四)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即该部分费用无论是在发生当期还是在以后期间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其他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当遵从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

    【例20-13】A公司20×7年12月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5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0×7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

    分析:

    应支付罚款产生的负债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5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5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5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会对未来期间的计税产生影响。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视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为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的份额部分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另外,在考虑有关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时,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在合并中涉及的获取资产或股权的比例、非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应遵从税法规定。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某项企业合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因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后均处于同一集团内公司的最终控制之下,会计处理时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均按照其原账面价值确认。该项合并中,假如从合并方取得的股权比例、合并中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的角度考虑,不考虑税法中规定的免税合并的条件,则合并方自被合并方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当重新认定。假如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为合并日的市场价格,则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需要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有关暂时性差异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且该企业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确认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相关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再如,某项企业合并交易为市场独立主体之间发生,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项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股权比例、合并中股权支付额的比例等达到税法中规定的免税合并的条件,则计税时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购买方对于交易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承继其原有计税基础。比较该项企业合并中取得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有关暂时性差异产生于企业合并,且该企业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影响的确认的同时,将影响合并中确认的商誉。

    上述关于与企业合并相关,因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应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购买方或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产生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可能源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一般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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