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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证法的自明性使得它作为伦理学的逻辑 自转的第一因 类的类作

*1辩证法的自明性使得它作为伦理学的逻辑 自转的第一因 类的类作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4-03-13 16:27 被阅读0次

    1辩证法的自明性使得它作为伦理学的逻辑 自转的第一因 类的类作为分析的方法
    (类的类,可以突出一种作为工具论的逻辑的分析,蕴含经验的形而上学预设;也可以突出任何推理忽视其经验内容而留下单纯形式的分析,留下来的就是辩证法作为一种不证自明而可以作为任何推理共同基于的前提。后者非经验,不粘染经验蕴含经验的判断,而能够承接任何经验的东西:基于经验的条件推论经验的结论。工具论的逻辑和辩证法的逻辑,前者是经验考察的本体论,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后者是苏格拉底考虑的逻辑。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推理始终基于辩证法之上,任何论证都基于辩证法的运用之上。可以把亚里士多德的经验的传统看作对于辩证法而言从非实在到实在的推进的一步。
    类的类作为分析的方法,这两种分析始终还是基于两种眼光为前提。并且,这两种眼光恰恰就是分析的结果的东西本身。那么,怎么从对于逻辑的无知上升到知识?苏格拉底使用实在和非实在的划分来谈论这区别。亚里士多德基于经验出发用工具论来谈论一种作为形而上学预设的东西。大体可以使用存在经验或不留一点经验的先天来区分。非实在作为先于实在的东西,这可以看作苏格拉底对于三个隐喻的理解的点题。类比弗雷格通过对类比或比较指出在什么上相等,而把这个相等的东西作为类的类引入关注。非实在的善作为诸真知的同一个原因,而作为诸后者构成的一个类,它的类。非实在在这里指出一种分析命题的分析的眼光,有别于实在的理念中作为绝对真理的形而上学预设的综合命题,它作为根本性上的经验判断作为经验世界的判断的逻辑起点。譬如万物有灵这样的判断。)

    辩证法作为伦理学的逻辑的作用在于,在变化的东西探究其不变的原因时,这个原因的东西本身又总是要求一个原因,会使得这个上溯无尽,而辩证法作为逻辑在于作为一些自明的恒真命题。从而,具有一种逻辑负责照顾其自身的达成的能力。
    逻辑区分为关照经验的形而上学预设,和作为实践领域的伦理学的逻辑的辩证法。前者最后给出来的是一些无从论证而是作为工具论式的东西,事情就是这个样子的断论,它并非自明。后者突出来的是对于人的世界,包括在我之外的物体的认知。我思作为命题的形式,康德的认识论中的感性知性。还包括实践领域中我思作为所思所行的轴心,作为本体。在这里,本体就是那个别的东西都归因于它的东西,它就是那个咬合的齿轮系统中的第一个自转的齿轮。辩证法能承担作为善或本体,在于其自转的能力。一种自明性:譬如一个东西总是和自身相同,这样的命题。它总是为真并不依赖于任何经验,而是单纯的思辨的产物。这个自动机制承担起别的东西为真的根据或原因而自身为真并不基于别的条件之上。它就是我思先天明见到的东西。

    理念的向下运思的理智和向上求真的运思的理性,我们都承认理智的真是必要的,不然称为错误,但是同样是基于辩证法的运用作为真的保证,却不容易或不敢信任理性的真和善,不敢相信理性带来结果的好。这里存在一种对于结果或目的的东西的认知的局限。

    基于条件的局限,理性判断种种不满的欲望之间作为条件的那一个,把它设为目的。它的认知在这个判断之下就局限了。而谈论理性的向上的路,往往是基于一种脱离这个个别经验和条件的判断,来谈论一条无尽的向上的路,在另一种条件下谈论彼处的判断。而理性本身作为理念,就是善本身,它是关于任何情况的谈论,突出来的是由辩证法所铺垫起来的一条向上的台阶路,这里突出来的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在这里,善或辩证法,理性作为含有具体或实在诸多欲望的给出之下对于条件的那一个的判断,它作为一个类,善或辩证法,就是这个类的类。前者包涵一个种种经验的诸多欲望的情况的类,后者则是关乎任何多与一的关系的类,无论是何种多。

    而本体论,就是从经验的实践出发,在类和类的类的意义上的递归,最后所至的不变的那个类,它就是辩证法。而辩证法对于善的承接,又在于善在作为方法论之外,首先是一个统一的诉求,意识或我思总是存在的一的要求。它就是生命冲动本身,是人之为人的逻辑配置。动物也有这一的冲动:任何经验的认知都基于这一之上。但是动物缺乏的是如何一的方法论的向上归因所及的认知和向下践行的自觉。

    实在的理念和非实在的理念之间,就是从类进到类的类。这是一个分析的工作。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基于不同类之间项上的一一相应指出等数的概念,基于在数上相等这个概念作为一个关系,补充某个蕴含数的概念,在新产生的这个概念就其外延的意义上谈论属于它的某个数。外延,在这里就是关注一个类它所处于其下的一个类的类。或者说概念的性质、概念的概念,二阶概念。弗雷格的二阶概念的分析的方法,恰好就是把握或理解苏格拉底的几个隐喻的用法或语法。它揭示一种分析的眼光。苏格拉底只是在原因和本体的意义上,作为理解这三个隐喻的眼光指出来。如果联系弗雷格的二阶概念,就能更细致地刻画这种眼光作为一种方法的逻辑位置。

    科学概念和科学命题对于经验,也是在这种类的类的意义上的刻画或把握。类的类作为方法,是概念得以作为对经验的刻画的根据。

    从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的向上的路就是由从类到类的类的递进所铺就的。一个命题作为类的类之于类,是先天成立的,是一个分析命题。类比把概念的含义分析为诸内涵,后者作为一个类,其中任何一个内涵作为概念,就是前者概念的类。人是动物,作为一个分析命题就是这情况。苏格拉底考虑的则是实践领域中作为伦理命题的实在的真知,和实在的理念之间,基于善的要求,产生出对于理念提出真的要求。理念和真之间类比一个概念的不同内涵之间的关系。它们的结合产生出来实在的真知实在的为真的理念。并且,在这里把本体归于真进而归于善本身。在这里,理念本身脱离真就只是一种随意的经验的偶然。而理念是真的,则使自身脱离的这偶然性,产生结果上总是善的。人可以分析为理性和动物。理性和动物之间的结合,指的是一种与关系。在这里理性作为动物的定语,作为对于人的定义赋加,是一种人为自身立法的实践。动物不再是那个没有理性的单凭本能行事的东西了,而是具有了理性依据理性下判断。对于理念提出真里和知识的要求,指的不是前后的理念并不发生内在的变化,而是,真作为真的理念的内涵,内化于理念之内了。这是在重塑理念。在一个理念从不考虑真,到作为真理和知识之间,是一个重塑的工程。重塑后的理念就其思想的内容而言,已经根本不同与之前的那个理念了。它们只是都作为理念而同处于理念这个类之下。但是它们之间隔着真,而处于不同的台阶上:意见和真知的区别。

    在这里,真作为对于理念的要求,作为其实践的求真,是以真为轴心来规范理念的重塑。在这里,理念本身成为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它是变化的东西,而真作为其不变的本体。类比语言上根本不同的表达式之间意谓相同的情况,两个表达式之间的涵义并非根本的或决定性的:不同涵义的表达式可以意谓相等。从涵义或字面意思来理解符号的含义或意谓,是对于理解的误会,错误的认知。不同理念之间思想上的不同,或其思想上的相似接近相反,并非其为真的根据。真不是命题的字面意思或涵义。真是逻辑,在于命题的真在于把句子置于语境置于根据的东西的联系之中,它自身为真,而非我认为它是真的。这里有真的客观性而非主观性。或者说知识和意见的区分。

    回到开始时,人对于理性的不敢信任。在于理性产生出来的真知,如果超越其个体经验条件下局限认知,那么,真知对于其实在的理念有覆灭的危险。理性在实在的理念上每一步向上的台阶的判断,都是基于也是局限于特定条件的。当下的向上一步之后一步的那个台阶,并非是当下的向上一步的那个台阶。理性的再一步,并不是理性在此的这一步,那一步对于当下而言反而非理性。就是说,理想国如果不是作为无限的未来的理想,或具体几步之后的理念,而是脱离实际条件作为当下的理念,要付诸践行的理想,那么就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向下的路不可能走通的乌托邦。乌托邦这个概念也贴切。乌,没有。托,承托,托起,基底的条件的考虑。
    向上的路是一步之后再下一步,实在中走出来的。而非实在的善,则是基于分析的,仅仅是一个类的类,不满足的东西。它作为分析的方法产生指出来的分析命题有别于实在的理念。它不在五行之中。不粘染经验,而能够作为任何经验中的真知的基底。
    作为智慧这个范畴之下的实在的理念,理念不同或不合的人之间的难以讨论理念的差异,水火不容。在于:把理念脱离其经验条件,忽视理念本身作为一个经验判断,经验的多之中作为其余的条件的那个的判断,把理念看作绝度的普遍真理。苏格拉底在正义的城邦的构建里,大概也是以为其构思的正义的城邦是付诸万世而不变易的真理。事实上,近代社会已经把那种乌托邦看作典型的谬误或迷思,是近代社会所要挣脱出来的典型的摹本。但是,作为伦理学的逻辑的善,那非实在的理念,作为分析命题并且自明的辩证法,始终如煌煌大日,映照古代的希腊城邦,还在映照今天的世界,在未来世界,大概还是会悬于虚空之中。

    认识到非实在的善,自明的辩证法,它作为一切推论的根据或方法论,给出来了向上的路的台阶。绝对真理作为实在的理念,归于无限的它,不是有限的我可知的。但是绝对真理作为非实在的理念,则是需要认识到的,是最大的或最基底的知识问题。它是可以认识可以说的。

    而向上本身的原因,基于向上的诉求本身,则是作为人的或意识的或生命的生来有之的逻辑配置。笛卡尔所谓人人平等分配的良知:它作为统一和一的意愿,而非作为怎么做的方法论的知识。

    2苏格拉底把城邦的正义诉诸其一系列理智的运用,后于生存诉求这个目的的怎么做的谋划。但是,这个谋划称不上正义之名。它更多是一种工具理性,像刀子以善于切割这个功用为德行,规定下造就刀子时提出材质硬和刃口薄的要求。实在的正义城邦的正义作为伦理命题,它始终要围绕真知展开。要突出善,突出不但目的认知的怎么做到要基于善,其目的的东西本身就已经作为基于运思中分有善为原因产生出来。始终要回到一种讲理,有根据地做判断的文化的造就来。这才是配得上理想城邦的正义之名的特质。对文化和制度的传统,对偶然的信念提出作为真知的要求,话还没有说到头说透。要把话说到真知如何产生出来的源头或原因所在,就是一种讲理的生活方式运思和存在的方式,才算落到实处。这才是苏格拉底所讨论的理想国。它是一种绝对原理的一以贯之,它本身就是一种善的践行,而非被规定的守法。善作为最大的法,是一种方法,提供运思的道路。作为通往真知的活路:活路在于如果存在通往真知的道路,那么它总是蕴含于讲理之中。而真知总是产生结果上的好,或者结果好的可预期。

    正义问题考虑的是人应该诉求何种目的,何种目的是恰当的。它最后归于一种运思中以讲理为绝对原理。这是对于运思的认为自身立法,自律。使作为人的世界的肇端的人的运思,从随意和盲目,从它们的多而不一的状况之中升起统一的诉求。而这统一的要求就是理性作为意愿而言人皆有之的天性。笛卡尔称为人人共有并且相等地被分配的理性或良知。这里突出来的是作为统一的意愿的存在的共通。这是任何人共同的或同一个问题意识。基于它才使得语言在不同人之间的相通,基于存在意义方面共同的东西。离开它,将使得语言失去意义方面人人相同的那个锚,使得语法考察无从谈起。

    人的世界中,对于实践中任何目的和行动的遵从规则的有意识,作为意愿而言的理性诉求,它要落到讲理这个方法之下来,才算落到实处。

    始终回到区分存在或统一作为诉求的意愿的一面,和作为怎么做到的落到实处的方法的一面。

    being是实在的,统一的诉求及其满足突出来的不是绝对真理也不是实在的真理,而是to be的要求和落到讲理的方法论上,它们都是非实在的

    3善和辩证法之间作为一种 表里关系。善、good,在字面上具有一种价值判断,或者说作为一般或作为二阶概念的目的。和真一样,可以把它看作逻辑对象。善总是和善者的联系中,任何善者的类作为它们的类。
    表里关系指的是一种语境原则下基于蕴含某个东西的整体的东西作为结果给出来而这个东西还是未知的情况,问题意识和作为对于问题的回应的定义的展开之间的承接关系。这就是分析的方法中从认识论上直接给出的东西基于分析指出一个作为分析的结果的东西。后者就是本体。分析的结果可以是一个分析命题,也可以是一个综合命题。前者是非实在的本体论。后者则是科学命题的情况。

    真作为逻辑,在于任何命题的真不在于这个命题本身的性质,象太阳是圆的这个命题中,圆和太阳之间作为属性和实体的联系,或者说不独立的部分之于整体的联系,而是,在于说命题的真时给出来的根据。命题的真在于其真值条件而非这个命题本身。
    太阳是圆的。这里,句子为真在于太阳蕴含了圆作为其性质。指出一个整体的部分的东西,断言它属于整体。这其实是整分关系的形式而言的重言式。或者说,这里类似于一个分析命题的情况:只要把太阳看作种种性质的集合的名称,如此这般某物,指出一个集合中的某项属于这个集合,这是一个分析命题。一般意义上的分析命题指的是从语言到事物而言,在概念分析的意义上,指出一个概念作为其内涵的集合,其外延处于其内涵的外延之下。

    人是动物。
    人定义为有理性的动物。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作为动物和作为有理性的东西。
    因此任何人都是动物。
    还可以说任何人都是有理性的,或者要求具有理性。(理性在这里还仅仅作为一种概念思维的意愿,落到实处则还是有待学习和练习才能掌握的。因此有不同哲学指出的理性的谬误。)

    性质之于对象,或属性之于实体的关系,和真值条件之于命题的真之间:前者是整分关系,指出一个东西自身的部分的东西,可以基于词项逻辑的分别从名称和概念词各自指出含义,然后基于事态作为标准断言其真或假。后者的命题和真值条件之间是根本不同的东西,它们之间不存在整分关系。而这里的命题也不是一个亲知的实体和属性的关系。命题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其为真的根据撇开亲知的情况,作为一个间接的推论要从论证的合法性取得为真的根据。真作为逻辑,指出的就是这种作为推论的命题,其真的根据在于推理的合法有效。而推理的逻辑,前提条件,和结论之间,并不存在后者蕴含前者的情况。这里是前者和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关系并不能倒置,并不能从结果的东西出发必然地推论出前者的情况来。因果条件关系是不对称的。

    实体和属性的关系构成的命题,基于亲知,实体是可以直接给出的东西,这里句子的不同部分之间存在世界中的内在联系,整分关系。正是这个整分关系通过亲知被认知,使得句子为真。而真作为逻辑,弗雷格摒弃了亲知的情况。弗雷格考虑的是从语言到世界的面向里,何以为真。他考虑的是作为推理的结论的命题的何以为真。这里,推理的前提条件、推理的逻辑并不蕴含于推论之内。它们之间不存在内在的整分关系。命题的真,要从语境中获得根据。或者说,要从一个蕴含结论所考虑的对象的问题或命题的认识论上可以直接给出来的命题为前提,基于分析的方法指出结论的东西来。这是从认识论到本体基于分析的推进。

    真是逻辑,指的是一个命题的真在于根据的指出,在于合法有效的论证。离开根据,命题的真就只是凭空的想而没有落到实处。
    回到简单的实体和属性的关系的句子。总还是要自觉到亲知为条件。语言上,名称的意谓是基于亲知为条件指出的。这就是这个命题为真的真值条件。离开亲知或语境,单单从语言出发,名称的指谓还是悬置的,句子的真也还是如此。这里避免一种本质主义的语法。句子的也还是基于亲知为语境的条件之上。句子意谓真,真在这里也还是不能看作语言上句子的属性,而是联系语境所给出的条件而为真。就此而言,真还是逻辑而非句子的属性。

    真作为逻辑,作为和真看作命题的性质相区别的态度。这是一种对于语言和世界相区分的自觉的产物。但是两者之间,逻辑是同一个。

    5城邦的正义作为向下的路、地府之行,始终需要认识到理性的向上的路所认识到的作为城邦的目的的东西,它作为智慧这个范畴下的知识,回到人自身的需要,关于对于人性的认知。只有把城邦的这样置于作为人自身的需要的认识对于自身人性的判断之下,才能谨守向下的路之中正义的城邦的构建中,这理智的运思里,避免僭越涉足某些归于理性的伦理判断的东西。比如苏格拉底在关于教育的措施和原则。w在语言游戏的理解里,遵从规则时不作判断。类似的是,在理智的运思之处的正义的城邦的构思之中,也要对教育中的伦理命题作出谨慎的规避。教育中的伦理判断价值判断归属于理性的领域,而不能置于正义的城邦的营建中作为手段的东西,把理性的对象降格为理智的对象。这会坏掉教育或伦理命题的求真本身。
    如果苏格拉底认识到城邦的正义作为理智的工作,受到理性的向上的路的对于人和城邦自身的需要的判断,人性的判断的节制或规范,那么就会在教育问题上不是把人作为工具或客体而非作为主体。他可以对于金属性之外的人不谈论伦理命题,而不是强调一种没有条件的服从。这里存在对于人的异化。是苏格拉底为了简化讨论把一种概念上的区分直接落实到具体的人的认知的能力或可能性的区分。事实上,人之间固然有其禀赋的区别,差异,但是这并不构成任何人无需求知的理由。把真知局限于护国者或哲人的知识诉求,而被统治者和协助者排除出具有真知的认知需要之外,这是个根本问题。真知的认识的要求,是人而有之的。只是有的人敏感而需求更多。并且,世界也不仅仅落到作为分析命题的辩证法上。辩证法作为非实在的理念,非得作为不独立部分参与和重塑种种实在的理念或知识,不局限于伦理命题,才造就出由实在的理念所造就出来的纷繁多样的现实世界。辩证法作为伦理学的逻辑不局限于作为伦理判断的逻辑基础,也是科学命题,经验命题,种种命题的基础。真实世界并不局限于伦理学。自然世界无关伦理命题。美也是如此。但是它们之中都要求一种协调统一,都基于辩证法之上。真知也不局限于伦理命题。

    这样,人作为主体受到尊重会自然浮现。基于时代条件,天赋人权的理念在苏格拉底时代即使提出,也未必切合实际。形式的东西也要基于实际情况基于质料的事实的支撑才可能成立。科技 经济 周边国家的文化制度和理念,作为背景会决定人性的判断中作为条件的东西是否满足,是否可以向上进一步。

    6心有所思 言行的统一必围绕着它为轴心:无论是有意识地表达,或者无意识地,或者有意隐藏遮蔽它。实在的理念作为心之所思,无论是真知或者假的意见,总是会把自身做出来。

    因此,重要的不是遮蔽隐藏,而是求真或对于理念提出真的要求,重塑或造就自身为真的理念。

    7近代的平权,同时人也要求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来,自由的重负。这使得人都有责任去认识自身,对自身的理念提出真的要求。无论具有何种理念,都有求真的要求。无论在向上的路里走到了哪一步。
    这就是说,真是普通人需要对于自身提出来的要求。而非苏格拉底认为的仅仅归于哲人王的责任。

    只有付诸践行的才称得上理念之名。知识不作为实践的轴心,就还只是空转的手柄,并非真知。

    8在ai这种算力的产物下,该怎么看待肉人的信念和情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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