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思考并回答如果当时张先生问我他到底是不是抑郁症,我该如何说?
我不具备回答问题的资格,既不是心理医生、也不是心理咨询师,更不是中医。我只能质疑。 老师今天说起了令他后怕的事情。那为什是“后怕”,而不是“前怕”呢?
最近老师总在重申,不要越界帮助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来访者。
在咨询界摸爬滚打这么多年的老师,时刻提高警惕,辨别着哪些才是自己服务范围内的求助者。可这一不小心还会掉入自己挖好的“坑”。让自己汗毛竖起,后怕到需要用梦来消化。可见从知道到做到,并非易事。
咱们老百姓有个口头语: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是“前怕”。
一万和万一这一前一后差别怕是内心对事或物的不可预见性及其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或者影响超出或者可能超出自己本身的承受范围时所表现出来的本能反应。
什么值得老师“后怕”呢?
害怕来自心理的恐惧,是人面对自己的无知的恐惧,但是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无知本身就是有知的开始。人的有知使人认识到事物的可怕性,但是恐惧却是来自人们对事物的无知。所以说害怕来自有知和无知。
下面有借用老师文章里的内容:
1.有知部分
此处请注意:尽管我是执业医师,但我所在的不是医疗机构,我本人的从业身份是心理咨询师,按照《精神卫生法》我是不具备资格作出“抑郁症”诊断的,当然治疗更是无从谈起了。
教科书上说,心理咨询的服务对象是那些心理正常的人,而作为心境障碍的抑郁症已经属于不正常的范畴了。
个人体验不能替代科学实证,更不能凌驾于科学实证之上。
您患了抑郁症只能证明您是个抑郁症患者,但并不能证明您就了解作为一种(类)精神疾病的抑郁症,更不可能替代精神科医生给人家作出诊断和治疗!
“久病成良医”只是民间的说法,不是事实。
对于抑郁症的诊断和治疗国家有着严格的科学规范,无关于古道热肠;如果不顾及这一规范,出了问题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不知”部分(我觉得老师是在不经意间被求助者催眠了,把自己湿气重的感同身受和求助者联系在一起,再加上身为医生诊断的技能,就忍不住了。)
就在我发懵的时候,张先生对着我把舌头伸出来了。
舌体胖大、明显的齿痕、厚厚的舌苔……这症状我太眼熟了。因为我一直就是那种湿气特别重的人,经过了长时间的调理现在好了一些。
顺着“湿气重”这个话茬,接下来我又听到张先生说了有关口中发苦、肚子发胀等表现,甚至把诸如“每次拉屎时总感觉拉不干净,都沾在马桶上”等细节都告诉我了。
我不陌生,忍不住说了一句:“湿气是够重的!”
3.知知部分
这大概是到目前为止从我口中说出的最不专业的话了,后来我知道,就是这句话让张先生放弃了对于抑郁症的治疗,找中医调理自己的湿气去了。
两天前在某商场与张先生夫妻邂逅,简单的交谈中根本就没谈什么抑郁,而只是说中医的调理非常有效果,再伸出舌头给我看时,的确已经好了很多。
夫妻俩是在表达了感谢后与我道别的,当时我看着远去的背影,不是为张先生的康复而高兴,更为自己的不专业而后怕!
我在想,如果当时张先生问我他到底是不是抑郁症,我该如何说?
对这个问题,我昨天在来杭州的飞机上想了一路,没想到夜里做了个噩梦醒来,今晨总算有了答案。
研学内容涵盖了科学,艺术,人文,法律等。太丰富了。感谢老师言传身教。
作业内容里个人拙见,涂鸦,若有不周之处敬请指正。
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以下是我查到的有关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看看责任,就问你怕不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服从命令听指挥,少犯错误,省的挨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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