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时对申请文件有两种修改方式。
(1)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时指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则应当考虑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使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相适应。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合理地推出权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则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到一个较好的保护范围。
(2)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是由于权力要求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用语不一致,或者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缺少与权力要求技术方案相应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则可通过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来克服上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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