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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征地公告就征收?征地拆迁中,没有这三个公告请及时维权!

没有征地公告就征收?征地拆迁中,没有这三个公告请及时维权!

作者: ab706bba1a28 | 来源:发表于2019-07-24 13:36 被阅读1次

      土地征收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依法依规进行征收,可是相关部门却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直接忽略掉征收程序,包括不张贴征地公告,不公示安置补偿方案等。此前,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

      李女士是四川省某市某村村民,在当地合法承包了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2015年时候,当地相关部门在没有依法依规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在该村进行了大面积的征收,于是李女士等村民对此次征地过程充满了疑惑,于是他们为了了解清楚此次征收情况,便启程来京委托了凯诺律师。

      在凯诺律师的解释下李女士等人弄清了土地征收过程的经过,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开征地等信息。

      于是凯诺律师向此次征收所涉及到的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征地项目的批文、审批材料等相关材料。在陆续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后,凯诺律师发现,李女士所在该村涉及到的征收项目存在着严重的未批先点的违法行为。而且李女士等人的土地位于此次征地的四至范围之内,但并没有相关的文件对李女士等人予以告知征收事项,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前,李女士等人被占用的土地一直处于正常的耕种状态,房屋也处于正常居住状态。

      对于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文,李女士等人也并不满意。于是,针对李女士等人的情况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可是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合理的答复。针对相关部门的答复,凯诺律师指导李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可是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却错误理解了李女士的诉求,上诉之后依旧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李女士等人的案件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关于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征地拆迁中,张贴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知情权。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情况下要在被征收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而且国土资源部门专门制定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而这一法律依据是维护广大被征收人民的知情权,是保障被征收人民根本利益的一把利剑。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以下三种公告请及时的维权:

    一、拟征地公告

      拟征地公告是在征地文件还没报批之前就要下发的,这份公告的意思就是告知一下大家,拟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征收补偿方式等。

      不过,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以后,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在拟征土地上进行抢栽、抢建、抢种等行为,一旦被发现那么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就很难获得补偿。

    二、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相关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文件,征收是不是合法,首先就看有没有征地公告,如果没有征地公告,那就是违法的,大家可及时的咨询律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其公告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其次,相关部门还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被征收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相关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被征收人提出听证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举行听证,后及时的根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以上这三个公告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重要,而且安置补偿方案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在补偿数字上少一个点或是一个零都有可能会让被征收人的补偿损失不少,因此大家一定要看清楚了,有问题请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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