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同业融资业务类型的定义,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这些业务都是资金融入方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支付利息,一定期限内偿还的资金融通行为。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以下主要针对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以及同业存单业务进行说明比较。
一般,综合授信体制建设较为完善的银行会把这些业务的资金融出纳入统一授信范围内。这些业务性质和特点不同,利率也不同,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资产,完善资产结构。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该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主要是银行)调剂资金的短期融资行为,确保准备金和清算资金的头寸,为无抵押的信用方式。区分场内和场外交易,场内为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进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可授权一级分支机构并申请进入。这个市场会自动生成合同,并且根据18家商业银行的报价形成 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就是Shibor利率。场外的话就是两家银行私下确定报价,签订协议,但似乎很少有机构做场外的。
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条在该法产生的1995年原版和2003年修订版中表述未发生变化。
拆入资金不计入存款。拆出资金也不计入贷款,但要根据资本管理办法占用风险资产。
会计核算:
资金融出方:
借 拆出资金(资产增加)
贷 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减少)
资金融入方:
借 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增加)
贷 拆入资金(负债增加)
二、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这个其实和一般单位存在银行的办法差不多,也分为活期、定期和通知,但是定期存款的利率往往由双方协议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同业的定期存款是使用存款证实书的,不会用定期存单。
资金用途一般是为了清算和投资需要。清算主要是同业代理业务(比如小行通过大行联入人行系统、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银银柜面通业务(互相允许对方银行卡在他行使用)、资金托管账户等需要。投资则由于个别银行贷款业务较弱(如早期的邮政储蓄和某些金融不发达区域的银行)、存贷差的关系(存款金额的75%用于放贷,20%用于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剩下的5%)、以及未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的机构,利用同业存款赚取一定的利息,用以覆盖存款成本。也出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将同业存款存入村镇银行,以助其在吸储能力较弱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开展信贷业务。
资金的融出方主要是存放同业(资产)的科目、资金的融入方主要是同业存放(负债)的科目,与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现金等几个科目进行借贷记账。根据其用途,会设置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和存放同业一般款项的子科目。
同业存放不计入存贷比存款余额,存放同业也不计入贷款,活期存款视同现金,风险权重为0,定期存款则根据期限确定权重。风险权重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进行计提: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的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的为25%,对于非银金融机构则按照100%计提风险权重。
由于同业存款不计入存款余额,所以银行一般不会把同业存款融入的资金再用于贷款业务,因为存贷比的分母没变,如果分子增大,容易超标。但是有一种说法,认为村镇银行通过同业存款得到的资金用于放贷的贷款不计入贷款余额,减小分子(参考:温州村镇银行突破贷存比考核,主发起行存款可扣除)。
三、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这个词语的使用存在些争议,比如ICBC存在把同业借款等同于同业拆借,而大部分银行将两者区分开,同业借款主要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业务,但没有中资商业银行间的互相借款。市场上有观点(不保证正确,论证见附文):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最大的区别是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可用于放贷业务,而同业拆借的资金不行。
事实上,同业借款属于国内银行的一种“文字创新”,既规避同业拆借对于资金用途的限制,又避免同业存款不计入存款余额使得存贷比超标的困境。如果这种观点解释成立,那么其实同业借款和普通的企业贷款差不多,只是刚好这个企业也是金融机构。
四、回购返售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简单的说就是将资产卖出并签订回购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后回购资产的业务,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质押授信业务。资产既有传统的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有创新的信托收益权等权利。
回购返售又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式,买断式就是那些不记名的股票、债券,买入返售方可以将这些资产继续在市场上交易,只要在约定时间内将相同资产买回来并返售给卖出回购方既可。质押式就是那些票据或者特定标的物,买入返售方要妥善保管,并在到期如返售给卖出回购方。
交易也分场内和场外,银行间的场内市场一般由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主办的中国货币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和中国票据网,而沪深两市中也有国债逆回购业务,如果交易对手刚好也是银行的话,6月中旬shibor利率飞涨的时候国债逆回购利率也跟着飞涨。与同业拆借这种无抵押的信用方式相比,回购返售有约定的标的作为资产,因此一般情况下,利率相对低一点。
与票据买断式贴现相比,卖出回购和卖断式贴现都可以融入资金,但卖出回购方可继续保留票据的规模(计入贷款余额里的票据融资)。由于我国存在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人民银行给予每家银行一个新增贷款规模指标,完不成就没有而且下一年也不给多了,完成了最好但也不能超,因此规模这个指标就成了银行间可以赚取利润的工具。有规模缺资金的银行可以做卖出回购,无规模有资金的银行可以做买入返售,有规模有资金的银行可以做转贴现买入,无规模无资金有票的银行可以做转贴现卖出,无规模无资金无票的银行还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自身的同业授信优势,撮合上下家完成交易,俗称过桥或者通道。这样一来,大家都有得做,大家都有得赚,其乐融融。特别是2010-2012年间,个别银行(信用社)未区分贴现和买出回购的会计科目,使得大量票据蒸发,逃离在信贷规模指标内(参考:银监会再掀金融机构票据整肃风暴剑指两跨违规)。
会计核算:
资金融出方(买入返售方):
借 买入返售(资产增加)
贷 存放同业或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减少)
资金融入方(卖出回购方):
借 存放同业或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增加)
贷 卖出回购(负债增加)
卖出回购并不影响该资产原来的性质,比如票据,原来的会计科目为票据融资,计入贷款,将该笔票据卖出回购后,会计核算并没有减少原来的票据融资科目。但买入返售要根据资产性质计风险权重。
五、同业存单,及与同业存款的比较。
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本质同为吸收同业资金,都是典型的货币市场工具,中小银行由于其存款吸收能力较弱而将同业业务逐步发展为主动负债工具。在业务上存在互相替代的关系,我们对此进行比较式论述。
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资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是流动性最好的现金资产。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
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的融资主体存在很高的重叠性。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为已加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资金存入方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资金融出方对融入方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需要对存入银行进行授信,与拆借、拆放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的,以固定利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同业存款由于是线下业务,并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与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交易员一般通过各大同业资金QQ群寻找对手方。同业存单的发行则更加公开和透明,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发行系统进行电子化发行,发行前的公告和登记完成后的发行信息均会在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
会计核算:同业存单则对应金融资产投资(资产)和应付债券(负债)这两个科目。
这两项业务都需要占用风险资产,同业存款风险权重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进行计提: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的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的为25%,对于非银金融机构则按照100%计提风险权重。
资金融出方为同业存单的购买方,会计处理与债券投资类似,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计提风险资产。资金融入方为同业存单的发行方,负债端以应付债券或已发行债务凭证科目进行记账。
从同业存单的平均发行利率和同业存款的存入报价上看,同业存款和存款的利率走势基本一致。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总体上略低于存款的存入报价10BP左右,我们分析,其中差异主要来自于信息不对称、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1.信息不对称:同业存款属于线下业务,没有公开的报价平台,出资方对资金利率的谈判空间更大,而同业存单利率公开透明。
2.流动性风险:对于资金融出方而言,同业存单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或者进行质押再次融入资金,因此,同业存单可以提供更高的流动性溢价。
3.操作风险:同业存款操作时需要经过授信、开户等一系列复杂流程,也就要求更高的利率来弥补潜在的操作风险。
监管情况:同业存款在现有监管下属于同业负债,受到同业监管的规范和MPA考核的限制。2016年MPA考核正式实施,资产负债情况项目中有25分的同业负债考核项目。若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重超过33%,该项指标为0分。同业负债计算口径包括同业存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同业存款的业务规模。
2016年以来,同业存单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引起了监管的注意。2017年,银监会对1104系统中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更新,在《资产负债统计表》资产端增加“投资同业存单”项目,负债端增加“发行同业存单”项目;在《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中资产端“债券投资和债权投资”项目更新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负债端“发行债券”项目更新为“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2017年8月11日,央行法发布《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指出,为了更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对同业融资的依赖程度,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预计将于2018年第一季度,把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同时央行对其他银行继续进行监测,适时再提出适当要求。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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