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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中的正义与善》

《正义论中的正义与善》

作者: ZuCh_ce02 | 来源:发表于2020-05-27 09:40 被阅读0次

           关于正义与善的问题,罗尔斯在第三编中,用了第七章和第九章两章论述他的观点。他曾在书中这样描述研究正义与善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一个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就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

           关于善这个观念,其实我们并不陌生。从伦理学的角度说,善为共同满足,在被动个体自我意识出于自愿或不拒绝的情况下,主动方对被动个体实施精神、语言、行为的任何一项的介入,皆为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善定义道德中立性,要构筑道德上的善概念,必须借助于正当和正义的原则。罗尔斯通过对于正义与善关系的表达,证明了正义与善是一致的,至少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环境中是一致的。

           在这里我想重点讨论一下“基本善”这一名词观点。基本善,是道德契约论的基本动机,也是帮助正当原则获取稳定性的理性基石。它由两种要素构成,一种是欲望,另一种是合理性。打个比方来说,人们会对财富、权利等事物产生欲望,这是合理的。但基本善规定了人们对于欲望的等级,其中,善和正义是一切合理欲望之首,先于任何存在。

           我们可以将罗尔斯所说的善分为三组,组的顺序对应正义原则的顺序,依次为:权利和自由第一位,权力和机会第二位,收入和财富第三位。

           罗尔斯将善分成了善的强理论和善的弱理论两部分,并在善的弱理论中又设定了五种基本善。结合其在第一编中提出的“无知之幕”的背景,罗尔斯加入了“理性”和“相互冷淡”这两个特点,构成了绝对公平的订约环境。在这个订约环境中,人们对于自身信息是无所知晓的,因此,罗尔斯将人们对基本善的追求设为原始状态的基本动机,从而确保人们能够在正当原则的约束之下去谋求其他的发展。同时,基本善的设定为契约推理制造了基本选择动机,这种契约论注重于对人们最该认真对待的道德价值进行选择和辩护,而这些道德价值即为人类社会中的自由和平等观念。

           总而言之,罗尔斯的基本善观念对于正义感的树立具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他将善与正义这两个概念放在社会这个群体中,设置了一种合作框架,并主张人们在这个合作框架中处理自由平等等问题,在落实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后,罗尔斯还特别提到了对社会不利者的保护措施。卢梭曾在一个萨瓦省的牧师述中说过:正义和善是分不开的。罗尔斯正是通过建立人们的善观念从而推广正义感。除此之外,罗尔斯的基本善思想还对于西方社会的义务论、目的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超越了康德以来的义务论传统和以功利主义为原型的目的论,促进了近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发展。

           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从公平正义出手,系统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社会政治问题,重点论述了正义与自由,正义与利益,正义与善这三方面的内容,充分讲明了正义在一个社会中有多么重要,它不仅是一个维持社会平等、法治的纽带,更是一个社会良好发展的基本要求。在强调正义感的重要性的同时,罗尔斯还给出了一系列关于建立正义的注意事项和具体实施细节,从多方面进行了环境塑造,尽可能地还原真实的社会状况。

           我也认识到,尽管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也需要对正义进行强调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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