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正义论》的成书背景其中之一就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那么什么是功利主义呢?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作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那也就是说,当个人或一个群体,当他们可以达到最大快乐时,他的行为是否正义是不在社会考虑范围之内的——针对这种社会现实,罗尔斯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试图说明人们树立正确的正义感,不为利益丧失本我。
所谓社会的最大快乐,即通过计算每个社会个体苦乐感觉的总和,快乐为正,痛苦为负,每个个体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感情因子,例如10个人中有1个人失落,9个人开心,此时的社会快乐值即为9-1=8,当9个人失落,1个人开心时,此时的社会快乐值即为1-9=-8,8>-8,因此第一种情况满足功利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不止罗尔斯提出质疑与反对,著名的类似电车男题,医院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功利主义的严重弊端。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凡是一个社会被相应地划分为一些阶层的时候,是有可能在一个时期里使有关的各方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加的。那也就是说,在坚持正义的原则下,人们仍然可以甚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罗尔斯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在获取自己的快乐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正义、公平应优先于功利。当然,这个原则在实行时确实是很难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在一场简单的期末考试中,不主动打小抄很容易,但面对室友友好传来的答案纸条,有几个人能坚决拒绝呢?看了纸条,改了答案,对这场考试的整体不会有什么影响,甚至不会有人发觉,但在背后很可能就因为这一道题改变成绩的名次,改变保研的名次,从而产生超过预料的影响。而为了提高正义优先于功利这个原则的可行性,罗尔斯提出了“合法期望”和“道德应得”这两个概念。常识倾向于假设:收入、财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正义即为由德行决定的幸福。通过作弊,我们可能会得到成绩上和心灵暂时的满足,但这并不是我们有权得到的,是不真实的,非正义的。想要得到真正的快乐和幸福,我们应通过合法的、符合道德规范的努力,只有这样,我们在面对正义的社会体系时,才能拥有“合法期望”。
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利益是正义的根本内容,正义是实现利益的平衡。社会主义社会下的我们,资源不够丰富,生产力水平较发达国家也并不可观,贫富差异问题始终是经济上的一大难题。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为了利益而丢弃正义的事件时有发生,皮鞋酸奶、农药奶茶、黑心月饼……我们在强调正义观树立的同时,也要加强司法制度的完善,罗尔斯在书中同样提出了“作为规则的正义”——程序正义这一观念,有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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