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支付行业的两种“价格管制”策略
By Jarhead112 20180315
所谓价格管制是指通过人为的力量对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进行限制的行为。
常见的价格管制包括两类:设置最低价格(设下限)和设置最高价格(设上限)
在讨论支付行业的价格策略前,先对几个概念做介绍
商品、服务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
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商品服务的价格是由其成本决定的。生产成本越高的东西,价格就应该高。成本越低的东西价格就越低。这就是为什么以前经常能听到 “面粉决定面包价格”,“地价决定楼价”的说法。
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的理论。可以通过一些例子来说明: 比如钻石为什么能卖那么贵,不是因为他成本高,而是因为他控制产量,同时供给者通过营销的手段创造了用户的需求,导致价格可以上去。这就是“物以稀为贵”的原因。类似的,一瓶成本很低的矿泉水,在一个没有淡水的荒岛上,你也会愿意用贵的财物去交换他。因为他稀少,而你又有这个需求。
经济学普遍接受的理论是价格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
下面图1是一个供给、需求曲线图(不懂的同学,请自行百度)。 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之间的价格均可以有商品成交,但只有在供给和需求曲线相交的那个点的价格,市场总的成交量达到最大。这个交叉点也就是理想状态下商品的价格。但是实际市场很难达到理想状态。实际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上一笔一笔的实际交易反映出来的。
图1
市场上未成交商品的最低出售价或最高求购价就是这个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他不是上述供给和需求曲线的相交点,但他也是受供给和需求关系影响的。
看看下面的股价其实就很好理解了。卖1价或者买1价就是这个股票的价格,因为差不多你出这个钱,你就能在市场上卖出一只股票或者买入一只股票。
(P.S. 同理房价也是一样。不是由地价决定的,而是由买房人和卖房人一笔一笔的实际交易决定的)
图2
商品服务交易涉及的环节
以传统的零售行业为例,整个销售环节会有以下几个节点
生产商,分销商, 零售商。
生产商是商品的生产者。他以统一的出厂价将某种商品(商品A)卖给分销商,分销商又会以另外一个价格卖给零售商,从中赚取差价。
生产商的“价格管制”行为
实际的环境中,某个生产商A的商品A在市场上的分销商可能会有很多家。分销商之间可能会存在竞争,争夺零售商的供货资格。分销商卖给零售商的价格就是由这个市场上多个分销商和多个零售商之间买卖的需求而决定了(假设市场自由交易的情况下零售商从分销商那购买商品A的价格为P0, 参考图1中的示例)。
生产商出于不同的目的会有控制分销商向零售商的供货价格的做法。这些做法会有两种情形:
情形1. 要求分销商向零售商供货价格不得超过P2 (P2小于P0)。即:设置价格上限
情形2. 要求分销商向零售商供货价格不得低于P1(P1大于P0)即设置价格下限
情形1往往是生产商A为了和生产商B竞争(生产商B生产商品A的同类商品,商品B),他预期达成的目的是零售商从分销商那以低于P0的价格P2购买商品A从而有更多的零售商会买入商品A。生产商与所有分销商签署价格协议约定其向零售商供货价格不得超过P2的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设置上限的“价格管制”行为。
而情形2则一般是生产商A在和同行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生产商A希望维护整个供应链条的稳定,让分销商之间避免价格战,各自都有足够的盈利空间。因此与所有分销商约定其向零售商供货价格不得低于P1。这种可以称之为设置下限的“价格管制”行为。
“价格管制”导致的后果
上述两种情形中,“价格管制“的行为是否能达到预期呢?
对此,我们一 一进行分析。
情形1中生产商设置价格上限的行为类似于在图1的供给曲线上在P2价格出画了一条横线,整个市场的商品成交量反而下降了,因为价格越低,供给越少(P2横线与供给曲线相交点在横轴的值小于市场理想状态下的成交量Q0)。成交量下降导致的肯定是整个市场上出售商品A的零售商数量也下降。这和生产商A的初衷可是违背的。
如果生产商A真的设置价格上限,分销商和零售商也是有能动性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零售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给分销商好处,使得分销商依然有利可图,依然会使得市场上商品A的成交量(分销商卖给零售商的成交量)尽可能的趋向正常状态下的市场成交量。但不管怎样,生产商A原有的预期是没法通过限制分销商的价格来实现的。这就是典型的事与愿违的情形。
实际上只有生产商A自己的出厂价格才能影响分销商的供给,才能最终影响分销商向零售商的供货量及价格。另外一种途径是把产品做好,让零售商对这个产品有更大的需求,这样也能增加市场上这个商品的成交量。
情形2中生产商A在一个竞争不激烈的环境中,设置分销商向零售商供货的价格下限。使得分销商之间不能打价格战。为了竞争向零售商的供货资格,他们只能在价格以外的维度开展竞争,比如说对零售商的服务,售后等维度。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分销商提供的服务越好,零售商对这个商品越满意(提升了零售商对这个分销商所销售产品的需求),愿意销售这个商品的零售商也就越多。
支付行业的定价及对商户扣率的限制行为
讨论了上述零售行业的价格机制,价格管制的行为及实际导致的后果之后,我们再正式进入正题。在支付领域如果使用上述手段对商户端的价格做限制,会有什么样的效果呢?
结果其实很明显,那就是和上面案例讨论的结果会是非常类似的。
支付行业中,卡组织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就等同于上述案例中的生产商。收单机构就等同于分销商。
终端的商户和零售商是一回事。
卡组织,收单机构向商户出售的商品就是支付服务,这个服务也是有价格的。他的价格决定机制和零售商品价格的决定机制其实是也是一样的。
如果支付机构为了和其他支付机构竞争,在支付通道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去干涉或限制收单机构给商户的扣率(设置价格上限)其实结果就是事与愿违。
而支付机构在拥有了一定市场优势之后(如:拥有了优势的用户资源。其实就相当于上述案例中说的,把支付服务这种产品做的非常好,让用户喜欢这种支付方式, 从而商户对这种支付服务有很大的需求),支付机构其实是可以考虑对收单机构设置商户扣率下限的。让收单机构之间从价格以外的维度开展竞争,比如给商户提供的各类服务。从而提高整个支付品牌的商户满意度和用户满意度,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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